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暴雨水滯留責任之承擔

◎ 楊重信

台灣向來水患頻仍,近年受到氣候變遷衝擊,水患威脅更趨嚴峻。過去政府治水以工程手段為主,10年來已投入千億餘元,但水患仍存;水利署有鑒於工程治水成效有其極限,乃改變治水思維,強調非工程治水之重要性,提出一個包含「既成土地使用之逕流分擔」、「各類排水出流管制」、以及「土地開發出流管制」之「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策略,企圖從源頭管理暴雨水逕流,舒緩排水系統之負荷。

「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策略,目前已實施者為「土地開發出流管制」;其做法是對新土地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透過排水計畫之審查,確保「逕流量零增加,且出流量需小於允許排水量」。由於新開發面積占總發展存量之比例非常小,其減洪量非常有限。茲建議一個兼具命令控制與市場誘因之「全面性暴雨水出流管制」做法,要求全部發展基地之地主,承擔滯留暴雨水之責任,具體之規定為:

一、新發展地區必須符合「逕流量零增加,且出流量需小於允許排水量」之規定,始能獲得開發或建築許可。

二、再發展地區應於基地內設置滯留系統,至少容納「允許排水量」之五十%,其餘滯留責任之履行,可以「移地滯留」、購買「暴雨水滯留信用」、或繳納「代金」方式為之。

三、建成區之建築基地,因基地已發展,滯洪條件受限,基地滯洪責任之履行,可以「移地滯留」、購買「暴雨水滯留信用」、或繳納「代金」方式為之。

四、鼓勵私人創造「暴雨水滯留信用」,供自用或出售:於新發展地區額外提供之暴雨水滯留量、於已發展地區改變不透水地面為自然覆蓋所創造之暴雨水滯留量、以及於未開發地區設置滯洪系統所創造之暴雨水滯留量,其所有權人可向政府申請核發「暴雨水滯留信用」;並由政府輔導建立「暴雨水滯留信用市場」,以利交易。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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