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民意參與代議制度

◎ 羅傳賢

七天國定假日的勞基法修正案,衛環委員會撤回初審報告,並辦理公聽會與重審,重審如無共識,交黨團協商,提報會院處理。此雖帶有瑕疵補正與復議的意味,然如何妥善立法論證,解決信任破裂,將備受關注。

代議民主是建立在對立委一般信賴的一種委託行使權力形式。在委託關係成立之後,到產生實際效果之間的過程,完全有可能因被委託的立委對信任的背棄,而使之流於形式。因此,在民主多元社會裡,僅僅依靠民選立委,已經越來越難以充分反映民眾各種不同利益要求。還需要設置相應制度來直接反映民眾的意願和要求,故立法程序不僅要服務於立法機關的民主合議,還要服務於民眾對法案的了解和參與。

立法的功能在於調和各種錯綜複雜及衝突的利益,因各個目標間常有利害衝突,需要在各種意見與分歧中尋找共有的支點。終極完美的方案可能並不存在,所以公正的立法程序,才是解決利害衝突的妙方。亦即,立法應通過程序設計的公正,以導引走向實體公正的實現。本案因涉及勞工與雇主間的利害衝突。應使勞雇團體代表都能平等的溝通、協商和說服,而對立法結果施加實質性的影響。

根據先進法治國家的實踐經驗,立法論證通常是指涉及公民或其他組織權益的立法決策,其法案的必要性與妥當性,不能僅憑政黨間的政治觀點進行審議,而仍須靠專家學者、執行機關、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參與意見,目的在於透過集思廣益或科學性評估,來彌補立法者的知識缺陷和偏頗。本案因出現重大立法爭議,建議勞動與經濟主管機關應立刻準備有關官方認知、調查資料,並負責解釋運用資料的目的與理由,及答覆各界的評論意見。

立法應與社會生活同步發展,立法論證是為了彌補代議民主的不足,防止立委恣意和專斷。應是立法過程乃至民主政治中,一項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也將是本案圓滿解決的關鍵。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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