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不然,請用常識或國家法律管教學生!

◎ 黃俐雅

讓教育人員不得體罰的是教育基本法,不是人本。

澎湖有國中老師每天考英文,不到一百分罰寫一百遍,「無止境的罰寫、長期罰站、五百次以上的起立蹲下」,也許跟學生罹癌無直接關係,但身心壓力與睡眠剝削,會造成健康傷害,這是常識,把學生交給沒常識的人,安心嗎?

持續罰寫學生會厭惡該科、站整天會影響其他科目學習,除不尊重科任老師,也羞辱學生,這是教育心理學,把學生交給沒這認知的人,好嗎?

校長說人本認為是「體罰」,但教評會認為是「不當管教」,律師林瓊嘉說,罰學生蹲下恐涉《刑法》妨害自由和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徒刑,另依《兒少法》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學生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校方的理解與律師差這麼多,是校園法治教育不足,還是法律的詮釋校園內外可不同?校長說「許師只是違反比例原則,對學生用錯方法,教評會認為老師出發點是良善的」──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違反政令是大過起跳,為何教育人員對教育基本法最不在乎?何況依律師的主張該師恐已觸法了。

零體罰立法已十年,本島也有多起因橫紋肌溶解而國賠的案例,若老師不知道,其他同事要提醒,起碼校長該知道,不然教育處也得宣導,老師無論什麼理由,都不能擴權到剝削學生的早自修、上下課、家庭生活、睡眠時間。

校長、考績會、教評會漠視有人受不了轉學、有人起立蹲下千次後嘔吐請假、除午餐外罰站整天、整學期罰寫英文用掉廿五本本子、民代反應無效的事實。教育處讓老師調職名為隔離,實為讓她躲過風暴。在重視人權的國家,這麼嚴重的行為早依法逮捕了。考績會與教評會把老師的工作權看得比學生安全重要,他們忘記這個身分是替國家為教育把關的,因為是委員制,他們的議處可不負法律責任,有權無責的制度是法令無法落實的亂源,他們把法治淪為人治的運作了,這兩個委員會的制定辦法應該修訂。

科任老師可以陷許老師於不義,校長教評會可以陷教育處於不義,身為公民的我們,何忍讓國家法令與未來公民被踐踏?

(作者為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工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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