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黨產拖字訣

◎ 余敏長

國民黨於八月十一日提領五億二千萬元並兌換成十張面額五千二百萬元台支本票支應黨工薪水之事;黨產會依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主張條例於八月十日公布後,即有禁止處分之效力,故通知台灣銀行禁止國民黨兌現台支本票;然國民黨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八月十二日才生效,國民黨在八月十一日提領現金並兌換台支本票,黨產會沒有道理說凍結就凍結云云;孰是孰非?

黨產會禁止處分之依據,係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而國民黨所謂「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八月十二日才正式生效」,應係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認為條例八月十日公布,起算至第三日即八月十二日生效,故黨產會不得「說凍結就凍結」,惟如上所示,禁止處分係以「公布」而非「生效」之日決之,縱論國民黨主張八月十二日「生效」無適法之疑義,仍與禁止處分以「公布」之日決定無關,故黨產會以八月十日為禁止處分之日,亦無違誤。

另,國民黨揚言,台銀最終仍禁止國民黨領錢,會正式向法院提告台銀與黨產會。倘國民黨正式提告,無論勝訴或敗訴,國民黨都是贏家。蓋如勝訴,適足凸顯黨產會錯誤之行政行為,日後更可以此勝訴結果,謬舉黨產會其餘行為亦如是之不合法;如若敗訴,則於窮究審級救濟途徑後,可能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大法官提出條例有無違憲之解釋,對於國民黨目前苦因立委人數不足,無法立即經由立法院提出釋憲之聲請,無非另闢蹊徑,達成一再吵嚷釋憲之目的,黨產會應慎處因應之道。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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