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重懲黃國昌 輕罰顏家班

中選會差異性的裁決 有失中立公正

◎ 王洲明

同屆選舉犯相同的法規,裁罰卻不一樣;時代力量與顏寬恒涉犯選罷法,中選會寬嚴不一的裁罰自失立場,讓人對中選會的中立公正立場表示懷疑。

本屆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舉辦選前造勢,超過晚上十點仍進行活動,日前遭到中選會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政黨與個人各開罰一百萬罰鍰

比對同樣是本屆總統立委二合一選舉,於投開票日,在台中市烏日區,有人舉發三件「為特定候選人從事助選拉票行為」。經送警方偵辦成案,檢送台中市監察小組審查、與台中市選委會決議,建請中選會各裁處新台幣五十萬元。殊知,中央選委會將兩案降低裁罰金額為十七萬、另一案卻放水不罰。上開烏日區被舉發的三案,都是幫顏家班(顏寬恒)拉票時當場被逮。

《選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管是(一)競選活動期間之逾時競選、(二)或於投開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均應依同法第一一○條第五項規定「處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此項罰則,多年來都是同一標準裁罰,還曾有縣市選委會降低標準裁罰,遭到中選會駁回地方選委會重新審議重新裁罰。也就是說,最少要裁處最低額的罰鍰(不能下修打折)。

這次,時代力量黃國昌與顏家班,在同年同屆選舉,犯下同條法規,且裁罰下限五十萬、上限五百萬,也都相同;但是中選會(一)對黃國昌採取中度罰則(一百萬)、而且是雙重罰(個人與政黨都罰共兩百萬),裁罰絕不手軟。(二)但對顏家班不但未依最低額(五十萬),還自動降價打三四折(只罰十七萬),進一步特別優惠(三件只罰兩件、一件免費贈送)。

為何有這樣的差異?時代力量應該深入了解;而號稱公平公正的中選會,有如此差異性的裁決對待,不但自失立場,也讓人匪夷所思!

(作者為台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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