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灣接收的歷史糾葛

■ 薛化元

在二次大戰期間盟軍曾經發表兩次有關台灣地位的重要宣言,包括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發表的「開羅宣言」及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由杜魯門、蔣介石與邱吉爾具名發表的「波茨坦宣言」,二者都是體制內歷史教學說明戰後台灣地位歸屬問題的「標準答案」,也是中華民國統治台灣正當性論述的基礎。

就其實而言,所謂的「開羅宣言」是類似一般「聲明」(statement)的性質,檔案的標題也有「新聞公報」的字眼。而「波茨坦宣言」則在標題中明示其「公告」(proclamation)的意涵,二者都不具備條約的性質。然而更重要的是,縱使不提日本,領土的轉移需要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為依據,以美國為例,縱使當時真有簽署,沒有國會批准,也不具正式條約的效力。因此,類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不具條約效力的宣言,基本上便不能提供戰後台灣、澎湖地位歸屬的國際法效力 。雖然如此,由於在開羅會議中取得羅斯福的支持,這也是國民政府對台政策轉趨積極的重要開端。

波茨坦宣言是被認為影響戰後台灣地位歸屬的另外一份重要文獻。但是從英文來看,其名稱標明的是一種「公告」(Proclamation),與「宣言」(Declaration)用詞並非完全相似。跟開羅宣言不同的是,波茨坦宣言具有美國總統、中國國民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的署名。但即使署名,終究非國際法上的條約,自然不能產生條約的效力。但是,波茨坦宣言提出日本「無條件投降」的要求,以及主張「開羅宣言之條件(terms),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則宣示了當時美國、英國及中華民國官方對日本投降後的處置走向。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盟邦(聯合國)統帥總司令部指令第一號是在日本簽署投降文書之後提出的。它也是此後接收、處理日本本土及殖民地的正式依據。聯合國最高統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即是通稱的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是在此一指令的添附書之中。根據此一命令,針對日本投降後各地的接收問題,皆有明白的規範。

根據第一號命令,九月九日岡村寧次向何應欽呈遞降書,則是進一步接收指令。必須注意的是,此一降書中明載:蔣中正特派代表何應欽,是代表中、美、英、蘇,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接收中國戰區(包括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越南)的日本佔領、統治地域,並不意味著即因此享有這些區域的主權,此點與蘇聯接收中國東北相似。

(作者為政治大學台史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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