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裁罰一.八億美金,並被嚴厲指責兆豐高層對法遵機制及美國相關法規的忽視。而兆豐金卻在第一時間稱,是因退匯亦須加以申報的新規定,才會有疏忽未報的情況,這似乎隱含有因美、台法制不同,致誤觸法律之意。但如此說辭,實令人無法接受。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違反者,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依據行政院金管會所頒佈的申報辦法,此一定金額就規定為五十萬元以上。
又為了防止洗錢者採取分次提存,以規避一定金額的申報,根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亦要求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的交易,亦得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申報。而行政院金管會亦在申報辦法裡,詳列了疑似洗錢之情狀,以使金融機構能有明確的標準為依循。更重要的是,被懷疑為洗錢者,即便交易未完成,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仍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申報。
故以此次兆豐事件來說,於五年間,竟有兩、三百筆匯至巴拿馬分行的帳戶遭退匯,其中有九十多筆未申報。兆豐的解釋理由,是認為未完成交易,故無庸申報,且以美、台法制不同來為辯解。但問題是,此等情事即便發生在我國,依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亦得向調查局為申報,美國與我國法制,並無不同。若果如此,就讓人懷疑,兆豐高層不僅是對美國法制的忽視,對於台灣法制的無知,更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即便對法規的無知到了極致,但如此頻繁且密集的退匯筆數,兆豐高層難道毫無警覺性,抑或是有難言之隱?尤其是身為主管機關的財政部與金管會,時任官員於現今,仍堅稱毫不知情,是否在掩飾更大的犯行,雖不得而知,卻難逃監督怠惰、尸位素餐之指摘。凡此種種,皆亟待檢察機關儘速偵查與究責,免得最終又是由全民買單。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