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洗錢防制漏洞 絕不只銀行業

◎ 詹德恩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未落實洗錢防制遭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重罰,使得洗錢防制頓時成為金融監督重要議題。洗錢防制的基本問題在於法律必須將洗錢行為罪刑化,以及透過申報建立預防機制以防範。我國自1997年施行洗錢防制法,洗錢行為已經罪刑化;但就申報預防機制,台灣存在嚴重問題,特別是對可疑交易的申報。

本國金融機構在海外分行必須受到當地金融法令規範,當當地主管機關檢查時,當然也是依當地的法令標準。兆豐案係2015接受美國紐約主管機關檢查,認為該分行有未落實可疑交易篩選、申報作業等法令遵循之缺失。作者大膽預測,主要原因在於美台兩地對於可疑交易篩選標準有差異;從數字可以看出台美標準的差異。以2014年為例,美國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件數為1,726,971件,台灣為6,890件。前述件數是包括銀行、證券、保險、期貨所有洗錢防制法第5條所規範的「金融機構」。

懸殊比例代表台灣金融機構對於第8條所規範應行申報可疑交易報告意願偏低。檢視申報情形,就整體金融機構而言,銀行尚屬最佳,證券業、保險業、期貨業申報情況豈是一個慘字可以形容。根據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工作年報統計資料,2014年銀行業申報6,460(本國銀行6,389、外國銀行22、信用合作社34、農漁會信用部15);證券商申報6件;保險業41件(保險公司41、保經0、保代0);期貨商0件;更不用提同受洗錢防制法規範的銀樓業,應該自立法以來從未有申報可疑交易記錄。

數據告訴我們,台灣金融機構對於可疑交易報告申報意願低,不同產業別有極大落差,縱是同一金融產業,不同類型的機構亦存在極大差異;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個現象,主管機關從未進行探究。另外沒有盡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應該予以行政罰,但有多少受處分案例,相信自1997年洗錢防制法施行以來不會超過10個案例。

在防制洗錢與反資恐(AML / CFT)已為國際金融監督的重點趨勢下,兆豐金絕對不會是我國金融機構在美國分支機構因違反洗錢防制而受罰的最後一家;面對2018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進行相互評鑑時,主管機關如何說明我國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報告低申報意願的問題,將是評鑑小組的重點。亡羊補牢,法務部、金管會、中央銀行等洗錢防制法的主管機關,宜從法律面、實務面著手,以國際標準重新建構我國對於可疑交易的篩選標準;另對於金融機構在可疑交易報告低申報意願進行研究,對策下藥;又主管機關對於應申報而未申報者應即時予以處罰。最後金融機構自應負起機構遭利用為洗錢管道的風險評估,透過有效內控機制,落實可疑交易篩選、申報作業,讓法令遵循成為機構文化,而非流於形式的口號。(作者曾任金管會檢查局專門委員,現為銘傳大學社會與安全管理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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