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休假爭議 腳痛鋸腳

◎ 陳鋐毅

勞工休假爭議沸沸揚揚,但政策有利有弊,不應淪為好惡、意氣之爭,爭議延燒更對勞資關係、台灣經濟不利。

事實上,任何工作都會有突發狀況導致加班,例如,使「當日工時」延長的短時間加班:1、公路塞車,司機、等待貨物的客戶加班;2、學校下課,家長忘了來接小孩,老師加班;3、帳目不合,公司會計、銀行員工加班;4、球賽延長,裁判、啦啦隊、球場員工加班…。

使「週工作天」增加的長時間加班:1、同事生病、發生意外、離職,支援加班;2、公司參展、產品上市前,測試人員發現重大bug,工程師加班;3、員工調色錯誤,衣服顏色與客戶要求不符,紡織廠員工加班;4、颱風要來,補強安全措施,工人加班…。

以上為勞工「被動」加班的一些例子,但並不是所有加班都是慣老闆佔員工便宜。而勞工「主動」加班的原因則可能是:1、無專業技能,需依賴加班費貼補家用的低薪工作者;2、具專業技能,想利用加班費提高收入的高薪工作者。換言之,不論薪資高低,都有勞工主動希望加班的需求。

有些人說,「想加班就去兼職啊!」試問,若兼職與原工作日薪相同,一例一休前二小時加班費一.三三倍,之後為一.六七倍,是不是比兼職更有利?二例因為自己不想加班,也不讓有需求的人加班,實在看不出任何進步之處。

何況,是星期五上完八小時班,回家休息十二個小時,星期六再來加班比較累?還是因為星期六強制不得加班,只好星期五上完八小時正常班,再加班六個小時,連上十四個小時容易過勞死?若這麼痛恨加班,不是應該要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才對,不是嗎?

美國連一例都沒有,工時最短的德國也非全面一例,一週可七天者包括,餐廳、司機、緊急救護和其他經核可行業,綜合以上加班原因與需求,應可明白為何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採用二例。雖然彈性可能讓一些惡老闆走後門,但可以配合勞檢、提高罰則、鼓勵檢舉做配套。因為不相信資方、不相信勞檢,硬性強制二例不可加班,就像腳痛卻只想到把腳鋸掉一樣不可思議。(作者為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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