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澄社評論)工時政策的虛與實

◎ 林佳和

二○一五各國工時統計,台灣世界第三,全年二一三四小時,次於墨西哥二二四六與哥斯大黎加二二三○,比OECD平均數一七六六,要多上三六八小時,以八小時計,台灣勞工每年多做四十六日,如僅週休一日,等於每年多工作近八週!更不說德國:較之總工時一三七一,台灣勞工每年多賣命七六三小時,如以例行加班的十小時計,台灣人多做近八十天,逾三個月,真不愧「血汗之島」。長工時,意味效率不高、經濟生產單位價值低,更悲情的是伴隨長工時的低薪化,不僅國民經濟生產力問題,更是分配與共享經濟成果嚴重失衡。各國光譜上,台灣落於勞苦而負面的陰暗一角,長工時,低工資,竟是當代台灣勞動寫照。

要縮減工時,需要條件配合:法律的工時縮短,每日、每週、每月、年度,包括正常工時、上限、休息、例假、特別休假與國定假日,制度的調整搭配當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應是挑戰與直指企業生產組織與生產方式:要維持縮減後相同產能,無相應人力配置與安排,如擴編人力與新輪班模式,如何達成?如無力提高人力供給,又不欲降低企業運轉時間,例如歐洲國家實踐的限制服務業營業,又能如何縮減工時?

只是「法律條文」紙上作業,即使再進步,再前衛,如未能動搖經濟生產邏輯與結構,改變勞動現場,則如中國一九九四勞動法四十四小時,台灣二○○○勞基法兩週八十四,或日本企業督促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去上班」的快速縮減方法,都將淪為笑話一則。

一九四二年六月八日,年輕國防部次長戴高樂,往見法軍總司令魏剛將軍,面對德軍兵臨城下,沮喪的魏剛說:法國輸了,我們得立刻投降。戴高樂疾呼仍有可為而力阻,魏剛嘲諷的說:那請問閣下有何建議?戴高樂云:報告將軍,政府不提建議,只下命令啊…政府力推一例一休,不免有此味道:政策上要週休二日,但先來一休,鼓勵並建議「不要讓勞工加班」,但又「體貼的」增加休息日上班工資加給,看不到實體與程序要件,則不論工資效果是否達到,如此「建議」,不會達成縮減工時結果,假使,確實是要縮減工時的話。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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