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華航求償 與賀陳部長談公司治理

◎ 廖崇宏

華航宣布罷工事件造成的損害高達五億元,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要求交通部,應對華航前任董事長孫洪祥、總經理張有恒請求賠償。賀陳旦部長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是「交付公司治理程序處理」,而且這個損失可利用下半年努力彌補,未必會轉嫁到股東或全民身上。這個說法看似尊重私企業的獨立營運,但實際上政府對華航的公司治理應該負有更高的責任。

所謂「公司治理」,其主要議題之一是如何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能有效的監督;對於華航這種由政府完全掌控經營權的企業,政府不只在外部的法規監督部分有依法監理的職責,對於企業內部的監控,也是責無旁貸,因為華航除了3席獨立董事之外,其他10席董事中,交通部捐助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發展基金會(航發會)就佔了8席,另外兩席則是行政院國發基金與中華電信,可以說是政府完全掌控華航的經營權。這次罷工事件也是由行政院核定迅速撤換華航經營高層才得以落幕。相較於企業要撤換一般自然人董事,必須召開股東會進行表決,程序曠日費時,而行政院可以即時撤換華航董事長,則是基於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以及法人)作為公司股東,而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時,得隨時改派的特別規定。透過這條規定,政府介入華航公司治理的強度,其實遠高於一般公司治理的監控機制,賀陳部長的說法,若不是敷衍之詞,也有卸責之嫌。

交通部長賀陳旦。(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所謂的是否求償「交付公司治理程序處理」,法律上就是由華航董事決定。目前除了董事長改聘之外,其他董事都仍留任,雖然理論上舊董事仍佔大多數,實際上在做決策時,如果不配合政府的政策,很有可能馬上就被撤換掉,甚至近期董事會就會有大規模的改組,以貫徹政府的意志。如果政府對求償問題的態度,如賀陳部長所說的,拼下半年來彌補這項損失,避免造成虧損,結果很可能就是不會追究這次罷工損害是否有經營決策上的疏失了。

另外,作為華航最大股東的航發會是財團法人,法律上其董事會可以決定華航的多數董事席次,但航發會的捐助章程又規定,應聘任的九名董事中包括華航董事長及總經理,形成子公司經營者當然為母公司經營者的矛盾現象。而在本次華航高層人事調整案中,行政院直接核定撤換董事長及總經理,在程序上則仍須由航發會董事會決議作為基礎,而華航原任的董事長與總經理撤換前仍是航發會董事,是否應迴避,或在被撤換後,其在航發會中的董事席次是否也應該隨本質異動而自動由華航新任董事長及總經理接任,在捐助章程中也沒有明確的規範。這都會造成華航公司治理上的混亂,解決的關鍵還是在政府。

依照司法院61年台函民決字第2815號函所示,國營事業之從業人員,不得兼任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之董事。雖然航發會在華航的持股只佔約34%,即使再加上國發基金與中華電信持股也約只有48%,無法構成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政府資本超過50%的國營事業認定要件,但華航董監事也可說由政府全面掌控,此次董事長與總經理的派任實際上更是依行政院所做成的決策,與國營事業並無差別,聘任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為其最大股東的財團法人董事,也不符合司法院這項函示的精神。

航發會的其他董事還包括五名政府各部會官員。行政院93年院授人力字第0920054558號函明載,公務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如非確屬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作為航發會主管機關的交通部,對此是否也有依此函示徹底檢討的必要?(作者為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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