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共識決vs.多數決

◎ 羅傳賢

年金改革委員會第一場會議是討論議事規則,然因草案擬規定議題的議決以尋求共識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過半數同意通過。因與執行長林萬億信誓旦旦將採共識決者有異,軍公教代表認為,若讓其通過,等於多數暴力,毅然退席抗議,下次會議的焦點即是共識決要怎麼定義。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上週在總統府召開首次會議。(總統府提供)

多數決是反映最大多數意見達成最理想決議的合法途徑,也是解決議事爭端最佳的辦法。然年金改革委員會的設置並無法律授權,屬於非法定的會議,其功能屬性是裁決型或諮詢型,目前定位尚不明,如屬前者才需要多數決。軍公教代表如主觀認為政府企圖將該會定位為裁決型,並利用多數決進行政策背書,爭議恐將不斷。如將該委員會折衷定位為,公民與專家協力參與行政行為的委員會,並採用共識決,盡力促使委員提供諮詢意見,使他們對決議都有同樣的貢獻,也都必須對決議有所行動,相信如此的作為,會議就能達成預期的政策目標。

所謂共識決,指合作發展的決議為所有成員同意支持,這是團體決議的典型方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所做成的決定,雖不是每個人的第一選擇,卻是人人都可以接受的決定。會議採用共識決的時機,是在當此項決議非常重要或者影響深遠,且意見和觀點的交流有助於這個團體時採用,年金的改革應屬此類才對。

公民與專家協力參與行政的委員會,則是以蒐集資訊或聽取專業意見的諮詢性會議。其作法是先擬訂政策方案,事前由委員閱讀並作討論,界定這個議題領域中想要探查的問題,然後在公開的論壇中,針對這些問題請教專家;最後,委員對爭議性問題相互辯論並作判斷,各種觀點包括無共識部分均呈現在報告中,最後意見的取捨屬於主政者的權利。

信任是一切正當程序的發動機,倘在開始會議之初,即對主政者的公正性發生懷疑,即使採用更精細的程序保護規則,亦難以建立正義的表現。因年金改革屬於爭議性的公共議題,建議該委員會定位為諮詢性會議,經民主參與及討論,諮詢意見必成為舉國注目的焦點,國會基於反映民意的需求,也會作為立法決策的重要參考。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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