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釋憲陰影下的高教學研

陳鋕雄

生醫界矚目的健保資料庫釋憲案,在言詞辯論中有缺席的利害關係人與爭點:使用資料庫的學術界及其代表的學術自由憲法基本權。憲法訴訟對象不限於個案,而是法律條文。即使釋憲結論只針對健保資料庫案,但其對法律條文合憲性見解將約束全國各級法院。因此不限於生醫,凡適用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和第16條第5款的學術研究,都在釋憲結果效力範圍內,全國高等教育的所有學科,只要有使用到公務機關提供的資料,都受本案影響。我們有必要去評估一下,若這兩條被宣告違憲,對許多學研資料庫(含社福、兒少、獄政、自殺通報、毒品、發展遲緩兒童、戶政、身心障礙等),可能帶來的影響。

憲法法庭針對健保資料庫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預計三個月內宣判。(中央社)

以本案爭點之一「比例原則」而言,在生醫界主要是透過人體研究法建置的IRB制度進行個案利益衡量。該法第12條第2項並允許研究者對某些情形免除受試者同意。但在人文社科領域,缺乏人體研究法這種法律位階的規範,而是透過科技部的要求,以法規及指引的規範層級建立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恐難符合本案申請人對法律保留原則的主張。

其實關於學術研究的限制,各國個資法並不會有高密度的法律規範。即使是以嚴格著稱的GDPR,在第89條也允許假名化作為免除同意權的條件。這是因為在避免再識別的措施中,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不是法律,而是資安科技及行政管理。歐美各國近年的大數據專法,主要重點是「跨機構的資料分享」,亦即資料可在不同機構間轉手匯流。但如果資料並未移出機構且有資安措施,由於隱私風險甚低,有可能因為其他公益考量而免除當事人同意。

我們以司法院為法學研究而建置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例,來檢視免除同意權等議題。首先,法源依據為何?判決需要公開,但法律並未要求司法院把判決編成電子資料庫,未經倫理委員會審查,放在網路上免費供學者、商業利用者、其他非學術研究者下載。其次,判決是經過遮蔽個資的方式提供的。是誰進行遮蔽?是司法院自行遮蔽,還是找商業公司進行遮蔽?如何確保商業機構在遮蔽時不會外洩個資?這種以去識別化方式編成資料庫的行為,需不需要得到訴訟當事人及證人的同意?而且,此系統串接各級法院及相關機構的裁判,這些串接行為的合法性基礎為何?判決經去識別化處理,有無可能透過資料交叉串接,而再識別當事人的可能性?以此系統進行的法學研究,是否均具備重大公益性?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判決公開時不得遮蔽姓名,且去識別化只是「得」而非「應」採行的措施。這項規定使曾被判有罪的政治人物不能免於民眾的檢視,但也造成雇主容易查到員工犯罪紀錄。

健保資料不是電子病歷,而是行政資料。對行政資料行使退出權,造成的影響可能多大?雖然此點不易評估,但資料庫取樣偏差對弱勢族群的影響通常比優勢族群大。本案所涉條文若宣告違憲,對其他學科的影響或許不易評估,但司法可先從對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能的影響來判斷。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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