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原住民身分法違憲判決之政治哲學省思

潘宗永(邵族)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釋憲案,4月1日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相關條文應於2年內完成修正。這個議題,自1月17日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後,在原住民族社會內部造成很大的爭論,也激起諸多對立與不滿,這並非原住民族社會所樂見。

任何公共政策的辯論,乃是為了尋求大眾的公共利益,以理性態度說服少數轉變為多數支持,而這一概念與功利主義主張謀求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相符。原住民身分不純以血統主義作為身分取得之限制,需有認同行為之表徵,即是「選擇認同」此一行為下而進一步取得身分之結果,其目的在於維繫現有原住民族既有集體權利與個人權利。然而,政府為了維繫多數人權利是否就該犧牲少數人之權利(益)?如果從自由主義的觀點檢視,功利主義卻悖離了公平與正義。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釋憲案,4月1日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相關條文應於2年內完成修正。(本報資料照)

自由主義重視生命、自由、財產等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先於國家存在,非國家賦予。今(1)日憲法法庭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違憲,其判決理由要旨闡明人之血統係先於憲法、法律存在之自然事實,與個人及所屬群體之身分認同密切相關,完全符應自由主義的思想。然而,這樣的判決可能忽略了原住民族群集體意識對個人認同與共同文化的重要性。身分權固然先於國家而生,但別忘了因取得身分承襲而來之諸多權利,乃是國家藉由制定法律創設而來,當原住民身分取消從性門檻之限制時,將有可能造成只享權利的「道德危機」。雖然,憲法法庭在判決內揭示了原住民傳統名字有助促進認同;從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並列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也能客觀表達其認同;原住民身分所需認同表徵宜尊重各自所屬原住民族的自主決定等,但各族要如何建立原住民族對認同表徵的共識,未來恐怕是行政機關非常棘手的難題。

今(1)日的判決,不管是支持或反對方,應該要理性回歸到制度面思考,面對日後可能發生的危機必須擬定因應作為,以降低血統主義登記後對原住民族集體社會、文化的衝擊。我個人認為在修法的同時,須急迫處理的是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的各項優惠,其次為原住民族社會文化之維繫與傳承,最後則是較為複雜的土地與政治議題。

任何公共議題乃是為了培養公民素養,透過理性思辯,促進集體的道德與繁榮。這次釋憲案的判決,並不是斷定誰輸誰贏,而是一種價值判斷的選擇,無關乎對或錯,任何人都應當尊重並接受。面對爭論,唯有不斷透過對話,才能促進大眾公共參與。由衷期待經由此次議題,讓原住民族不同立場人士能有機會面對面共同思考化解歧見,共同研擬對策,以降低對原住民族社會制度衝擊的程度,唯有全體原住民共同攜手,原住民族集體才有「共善」的可能。

(作者為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專門委員、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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