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路口安全觀念 不應該是「禮讓」

王英明

報導稱,「新北市交通局有鑑於去年轄內行人交通事故中,未『禮讓』行人就超過三分之一,選在汐止國小周遭大同路2段312巷口,以及新店大豐國小附近,建國路民族路口,進行科技執法,4月1日起,駕駛沒『禮讓行人』,就會吃上一張1200元~3600元罰單。」。

明明就是「照相或錄影舉發」,為什麼要再弄個甚麼「科技執法」名詞,而且只設在兩個路口。猜想此事大約三個月,就會跟過去無數次的「交通大執法」一樣,不了了之。

台灣對交通問題的「大執法」,歷年來唯一最有成效的,就是騎機車戴安全帽制度。這制度的實施,堪稱台灣交通史的奇蹟。在交通問題沉痾多年的台灣,現在很多人仍讚嘆為什麼強制戴安全帽,會史前無例地達成。

但路口最重要、攸關許多民眾生命安全的「禮讓行人」(駕駛人終究有一天有機會也是路人之一),雖然近年在台北市有紅綠燈的較大路口,已有些進步,看來有點國外文明國家的跡象;但在沒有紅綠燈的馬路、或離開了台北,走經各穿越道的行人,仍都是過街老鼠,東張西望、左閃右躲。每從進步的國家,回到台灣,大家對此情況都搖頭嘆氣,但也無計可施。

在沒有紅綠燈的馬路、或離開了台北,走經各穿越道的行人,仍都是過街老鼠,東張西望、左閃右躲。(本報資料照)

台灣的「強制戴安全帽」既然能夠成功,但行人過馬路多年來仍必須心驚肉跳,這是毫無道理的。說來跟社會的進步,並沒有什麼關聯,應該只是法律執行與觀念上的問題。

前年初,曾有北市某萬華區議員在議會質詢,提出路口因「車輛禮讓行人」問題造成傷亡越發嚴重,要求市府加強執行取締。我誤以爲該市議員真的有心開始專注此問題,便前往其服務處請求見面,想提出個人建議,就是要求市府警局試辦三個月,所有路口都派警員嚴加取締違規車輛(至少一天8小時),試辦期間盡量所有的人力,都「專攻」在路口取締違規車輛,看是否在嚴加處置、雷厲風行下,能夠改變駕駛行為。我的理論基礎就是,這是依照當年戴安全帽的執行原則方式,不相信依樣畫葫蘆,沒有辦法做到。

沒想到我實在太天真,原來該議員的質詢,仍只不過是做做樣子,他甚至也不願抽空與我面談,來共同商量確實的改善辦法。而眾所周知,市府高層,忙著組黨,籌備競選總統,不會有此關心市民權益的動作。當然這個構想就無疾而終。

我很納悶所有交通執法單位,對路口行人的保護,多年來都毫無興趣。而所有政府的交通高官,在國外考察以後回台,完全沒有看出一個現象,也就是,文明國家與野蠻粗魯國家的差別就在於:前者的駕駛人,在人行道前一定會將車輛完全停止,直到行人安全的走完人行道。而不文明的國家,完全不重視路口的行人權利。一個國家進步與否,其實在馬路口就可以看到端倪,但所有的交通官員對此似乎都毫無所覺。

台灣人傳統也許潛意識認為「馬路主要是給車子使用」,並不是路人用的。因此如要使行路人安全穿越,駕駛人就要「禮讓」。而在中文禮讓的意思是,我很有禮貌、有善意,所以才「讓路給你」,因此我可讓、也可以不讓,這並非我非做不可的義務。禮讓行人變成「是駕駛人給路人的恩惠」,這所以我們常可看到,有些路人會對停下來的駕駛,感激涕零、揮手表示謝意。

但在國外先進國家,駕駛人在任何路口(不管有沒有交通號誌)的停下來,不是禮讓,而是法律,他們稱之為by Law,他們駕駛人並不是想表現是自己有教養、有禮貌的國民、而只是守法(怕被罰)。所以過路行人,走得理所當然、理直氣壯,可以放心平安走過所有行人穿越道,這本來就是行人的權利,不需要害怕、也不需要表達感謝。雖然其原始精神是,基於文明人對人的尊重,但主要還是用法律做執行的工具,自然就會達到目的。英文雖然yield也有「讓」的意思,但在法條下,其實更接近「強迫」或「屈服」的定義。換言之法律規定是這樣,你就非這樣不可。不讓也不行,由不得你。

依照台灣交通規則103條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叉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 違規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600元。這條文只用「讓」一字,但在任何新聞稿或是法院用詞,都一定變成「禮讓」兩字。在法律上這兩個字實在是非常不妥當。這使得大眾在先天觀念上,認為許多法律是基於禮儀,而不是基於「法條的規定」,在尊重上就差了一截。

在台灣我們可以看到在很多法律的規定,或是宣導的條文,喜歡使用「請」,而不直接用「禁止」甚至「嚴禁」。基本上台灣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自稱是禮儀之邦,凡事都是講究禮貌,而不講究法律。也就是誤認為大家都會自制、自治,不需要以法律來規定或處罰。所以對違規的人,總是客客氣氣,先動用勸導,經勸導不聽者,才考慮罰款。而罰款總是先選擇最輕的,就是害怕違規人生氣、小心翼翼。這在希望走上法治國家的台灣,是很糟糕的事情。

很多人終其一生不開車,但絕大多數的人,應該都會有走過路口的機會。立法者,執法者、駕駛人、用路人,都應該建立「在馬路禮讓是錯誤」的觀念。禮讓是在沒有規則可循的地方,例如電梯、大樓門口、小徑、窄小的人行通道,才必須具備的文明禮貌。但在大馬路,尤其是路口,交通規則是唯一的王道。個人很盼望有哪一個市府或縣府或警察局,能夠藉大執法,有一天確實建立人行穿越道的人性尊嚴。這才會讓台灣能夠進入文明國家驕傲的行列。

(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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