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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核四重新申請建照,依法必須環評

謝孟羽

核四的建廠執照(下稱核四建照)在2020年12月31日過期,依法不得繼續興建作業。如果台電要申請新建照,到底需不需要環評呢?

清大教授葉宗洸日前在核四第三場辯論會後公開發文,指控反對方「核四重啟需環評」的說法是最新的謊言,聲稱向管制單位洽詢後,基於先前已經完成的環評事實,若未有具體實質異動,或可進行環境差異評估或免評即可,須由主管機關環保署認定,而非反方代表團體說的算,更公開就教相關的法源依據。

短短幾句話聽來鏗鏘有力,實則漏洞百出,枉費當年貴為安檢小組的督導一員,竟然連基本的《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範理解都顯有錯誤,難怪核安爭議迄今仍難以說服民眾。

圖為台電核四廠。(資料照,台電提供)

一、核四從來沒有通過有意義的環評

在開始談核四申請新建照應該要重新辦理環評之前,必須先釐清一件事,核四在1991年所通過的環評「並不是」依照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通過的環評(該次環評爭議叢生,也遭監察院多次提出糾正案),因為我國的《環評法》是1994年12月30日才公布施行,所以核四當初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書(下稱環說書)當然「不可能」是環評主管機關環保署依照現行環評法相關法規審查通過的環說書。

也正因核四的建照申請早在《環評法》公布施行之前,當年的「試辦環評程序」與現今認知的環評有著天壤之別,簡單歸納如下:

1、完全沒有公民參與空間,甚至沒人知道有審查,也沒有媒體監督。

2、會議紀錄至今不公開,沒人真的知道審了些什麼。

3、審查不順利就換一批委員審。時任環評委員王榮德不但不准談替代方案、核廢料處理與爐心熔毀的應變策略,更在第四次開會後未有共識就逕自宣布停開。事後再由另一批人撰寫報告,並對外宣傳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已經通過。

4、主管機關不是環保署而是原能會,就是球員兼裁判。時任環保署科長就曾經表示:「就核能四廠機組擴大所造成環境影響及相關設施之差異提出質疑,並建議台電公司以原環境影響評估之方法、等級分析,提出詳細分析資料,均未獲採納執行」。

這樣的「試辦環評」葉宗洸教授和黃士修們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二、依據新法環評違反溯及既往原則?錯!

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94號判決〉指出,如果立法者訂定向將來發生效力之非溯及性法律,對於發生在法律生效前還沒終結而繼續存在的事實,相關的規定並不存在違反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核四建照已經過期,若申請新建照進行續建,就不是《環評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前已經終結的事實,就應該適用「新建照申請時」的法令包括《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環評認定標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等規定辦理。

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為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3條第1項則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發給建廠執照後,始得進行主體工程之建造...」其第2款即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既然核四建照已經過期,台電當然要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向原能會提出核四新建照的申請,並檢具申請審核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有效資料。

三、正視地質風險、災後應變,請依法辦理環評

如前所述,1991年的環說書是原能會自己審查通過的環說書,並不是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保署依照環評法相關規定所審查認可的環評資料,因此,1991年的環說書當然不符合規定,台電必須依照現行《環評法》相關規定提出核四的新版環說書,充分揭露過去所忽略的地質、耐震及加固問題、核災可能影響的範圍及對策、福島核災後的核災事故因應計畫等等,並經環保署審查許可後,才符合要件。

再者,依據《環評認定標準》第52條第1項本文規定:「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開發行為,因變更開發單位或其他因素重新申請相同開發行為許可,於重新申請許可時,仍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姑且不論核四從未依照《環評法》提出環說書並經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審查認可,是否能適用本條規定已有疑義。

即便認為可以適用本條規定,依照《環評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核能電廠興建、添加機組工程或其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台電的開發行為是申請核四的新建照,屬於「核能電廠興建」,依照上開規定,當然必須依照《環評法》第5條第1項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綜上說明,核四新建照的申請必須遵循《環評法》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法令重新辦理環評審查程序,不能援用1991年由原能會自己審查通過的環說書,才是正解。因此,原能會認為核四必須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檢附初期安全分析報告、環評報告等,重提申請,當然符合法律規範。

請葉教授說明不用環評的依據是什麼?

最後容我再次提醒葉宗洸教授,若您認為環評程序沒有辯證討論的空間,僅是環保署說的算,那請您用同樣的標準,核安問題是原能會說的算,試運轉測試了7年就是沒過,請您不要再妄加揣測,核安不是正方代表說的算。至於您說洽詢管制單位,究竟是哪個單位的誰說不用環評?他的理由和依據是什麼?

請您公開說明,以上就教。

(作者為亞泥案環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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