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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硯「說」法》同意「公投綁大選」只會毀了公投本質

在我國這樣高政治對抗的國家,公民投票一旦成為政黨競爭的工具,會是好事嗎?在歐美各國,公投有可能是小黨用來挑戰大黨的工具,但是主要政黨的戰場皆在議會。一旦公投與大選期日結合,將導致公民投票成為政黨的競爭工具,當政黨藉由公投來幫助競選,最終只會讓公民投票徹底失焦,不再是公民的投票,而形成政黨的對決。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公投即將在12月18日舉行,有別於其他三案,第十九案「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即所謂的「公投綁大選」儘管本案即使通過,不代表之後每個公投案必然都會綁大選,然而本案通過後,卻可能造成日後的公投在發起後皆往此方向操作,特別是本案是由國民黨發起。

雖然本次四個公投案都有國民黨的支持,但第二十案-藻礁公投案-其實醞釀已久,只是連署過程一開始並不順利,直到得到國民黨大力支持後,情況才逆轉,這同時也是我們公投的問題:背後帶有政黨競爭意味的公民投票還是公民投票嗎?

回到公投綁大選上,2018年時有10案公投進行,當年由於投票流程過於緩慢,民眾怨聲載道,儘管當時票開到半夜的主因不是公投案,而是台北市長選舉,但公投案高達10案,且各案皆以大篇幅文字做書面敘述,對於過去向來只認頭像與號碼來投票的選民,在圈票處面對長篇大論的公投選票不免困擾。而該年10項公投案中,雖有國民黨主導的公民投票案,但當時因婚姻平權問題而起的公投案的對抗性非常高,該案較不受關注,再加以當時民進黨對公民投票案的消極面對,更降低了政黨對抗性。但本次的公民投票案不若之前,背後的政黨對抗性提高極多,公民投票將淪為政黨的工具。

背後帶有政黨競爭意味的公民投票還是公民投票嗎?(本報資料照)

事實上,2018年的公民投票案中有許多根本沒有連署成功的死案,因為背後沒有足夠的政治動能便難以成案,當年的東奧正名案也差點胎死腹中。同一年民進黨地方選舉大敗,公投有如戰犯般被頻繁檢討,之後順勢修法將公民投票日改為固定的日期,與選舉日錯開,這次國民黨發起的公投綁大選案顯然是衝著這個日期而來。這也反映出政黨背後的想法-目標從來就只是選舉而不是公投。

公民投票是否一定得在選舉日舉行,有論者以歐美國家為例來說明,但有些國家的規定上,這個「同一天」不是必然,例如德國巴伐利亞就規定必須在連署完成後四個月內投票,但是如果要合併邦議會或聯邦議會選舉,則可延長至八個月。換言之,並不是刻意選在選舉日合併選舉。而瑞士這個公投歷史悠久的國家,公投日在該國的政治權利法明文規定一年四次,這是固定的期日。

當然,公投合併選舉可能出現節省公帑的經濟效益,但若以2018年的經驗來看,也可能導致因選務人員短缺,選務工作會更加繁重。公投合併大選另外一個重要的理由則是合併可能有助提高投票率,反之,分開將使投票率變低,然以瑞士公民投票的經驗論之,兩者並無必然關聯,瑞士近幾次的公投都有高達六成的投票率。而這個問題在台灣這個政治對抗性如此之高的國家,更不會是問題。相對於歐美各國,台灣的投票率向來都很高,直接複製外國規定,未免草率。倘若公投期日中有不同的公投案同時進行投票,在相互影響下,投票率理論上應該不會太低。

但是我們要擔心的問題是,在我國這樣高政治對抗的國家,公民投票一旦成為政黨競爭的工具,會是好事嗎?在歐美各國,公投有可能是小黨用來挑戰大黨的工具,但是主要政黨的戰場皆在議會。一旦公投與大選期日結合,將導致公民投票成為政黨的競爭工具,當政黨藉由公投來幫助競選,最終只會讓公民投票徹底失焦,不再是公民的投票,而形成政黨的對決。

不要以為同意這個公民投票案就是懲罰民進黨,因為制度是中立的,當公投工具化後,最後是哪個黨被懲罰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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