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廉政公署未必適合台灣

王昱培

日前拜讀自由廣場〈廉政公署與廉政署 差一個字天差地遠〉投書,深有感觸,茲分享個人拙見如下。

首先,誠如該文所提,香港廉政公署與我國法務部廉政署法定權限大相逕庭。我國廉政署的調查對象僅限於公務員;而香港廉政公署的調查對象,除公務員外,還包括不具公職身分的私人企業員工與一般民眾;其次,在調查權限上,廉政公署直屬香港特首,有獨立調查權和強制處分權,例如具調閱資料、處置財產與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限,且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前開處分,違反者可處以牢獄之刑,該署調查的權力,可以說凌駕於檢察官之上。

反觀台灣的廉政署隸屬法務部底下,受檢察官指揮辦案,轄管的政風機構亦僅有行政調查權,無權執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獨立性和權限相比下似大為不足。職是之故,每逢台灣爆發公務員貪污弊案,社會輿論主張廉政署組織設計應仿傚香港廉政公署,以強化反貪功能的呼聲便大起,然而,此種「去脈絡化」的論調顯然忽略兩地政治社會環境的差異。

台灣的廉政署隸屬法務部底下,受檢察官指揮辦案,轄管的政風機構亦僅有行政調查權,無權執行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本報資料照)

檢視香港廉政公署握有重權且反貪成績斐然的原因,係源於廉政公署是英國殖民香港時期的特殊產物,當時為遏抑「警黑一家親」的嚴重貪腐,所以設計該署直接受最高行政首長管轄,可獨立行使廣泛的調查權,並得以不顧人權保障與法律程序執行肅貪,故締造亮麗的清廉成效。但是此種特殊的歷史條件並不存在於台灣,且台灣是民主國家,高度重視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就連多年前立法院欲仿傚香港於《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時,都飽受侵犯人權的批評而差點未通過,因此,貿然將廉政公署制度移植來台灣,不僅無法複製香港的成功反貪經驗,還可能會水土不服,治絲益棼。

(作者為前監獄教誨人員,現任地方政府廉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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