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是時候把屬於「健保」的賠償金還給健保了!

是時候把屬於「健保」的賠償金還給健保了!(資料照)

卓均彥

翻開新聞,偶爾會發現有不肖人士以詐領目前已經捉襟見肘的健保費用為手段獲取暴利,針對這種案件,行為人需要付出的責任主要可分為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兩種,前者主要由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勒令停約或終約,後者則由各地地檢署及法院依「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進行偵辦處斷。

然而上開案件常常因為行政及司法機關查核人力有限,使查獲的不法虛報金額與實際上的詐欺所得有相當程度的落差,是以,最理想的狀態係行為人與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和解契約把錢吐還給健保,然而,要期待人性的光輝在這邊每次都能發揮作用,實在很困難,所以最有效的方式是由地檢署方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第4款設定緩起訴門檻,命令被告(即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以換取緩起訴處分(也就是不用繼續被審判甚至判刑),然而影響健保費調漲與否,最需要被挹注的「健保安全準備金」,其性質上是否為「公庫」,實務上頗有爭議,筆者以為,公庫的基礎定義應為「國家得以使用支配的之現金、票據及其他一切財物」,公庫法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之規定應僅指最狹義公庫之定義,而非由此規定截斷所有廣義公庫(如健保安全準備金)被歸類為公庫之可能性,在健保財源短缺的現在,這筆賠償金不應該被丟回財政部的大水缸慢慢地等預算重新分配,或者被認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而認賠不罰,而是應該從寬認定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庫之定義,將它收回健保安全準備金之中,進而幫健保多少止點血,也幫認真的醫事人員還有老百姓省點荷包。

(永進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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