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新事證」平反冤案談起

陳逸南

依8月14日自由時報〈翁啟惠案 監院提2份答辯狀〉報導,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涉「浩鼎案」被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為懲戒法院)判處申誡,監院今年3月公布新版調查報告,認定翁並無財產申報不實,翁以此再提上訴。

又指出,「由於監院上月底提供兩份意見相左的答辯狀給懲戒法院,原提案彈劾的監委王美玉,昨質疑蔡崇義等監委先斬後奏、干預其彈劾權;但另一方監委反駁,調查有新事證,理應提供懲戒法院參考,也確認程序並未違法。」

按,翁啟惠彈劾案經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等三位監委調查後,確認該案具有新事證,包括刑事部份已獲判無罪確定,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對翁啟惠財產申報不實之裁罰,已連續兩次經訴願委員會撤銷;以及監察院移送國稅局,認為翁啟惠逃漏贈與稅的部份,已經國稅局予以撤銷。

翁啟惠彈劾案經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等三位監委調查後,確認該案具有新事證。(本報資料照)

前述這些「新事證」,翁啟惠可用來上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爭取冤案平反的機會,俾早日除去人生的污點,回復名譽及人格尊嚴,具有重要意義。

照理說,伸張正義、保障人權是監委的職責之一,而翁啟惠彈劾案之原提案監委,卻認為其彈劾權受到干預,產生所謂「一個翁啟惠,兩個監察院?」話題,王監委的彈劾權受到干預,不知其法理依據何在?如果係為了圖謀政治目的,阻擋該冤案的平反,因而扼殺了一位國際著名學者的人格,如此陷害忠良,就未免太殘酷了,引人深思。

在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社會,積極平反冤案,實踐公平正義,發揮良善力量等,甚為重要。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行政訴訟法》等,其有關「新事證」於再審程序的適用,宜有革命性、前瞻性的作法,才能有助於冤案的早日平反。

蔡崇義等三位監委,用心調查翁案確認其具有「新事證」,依法提供懲戒法院參考,如此伸張正義,保障人權之善舉,符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之精神,值得肯定與讚許。也讓蒙冤25年太極門稅案的受害者,又見到了一線曙光。

(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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