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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籲請立法院速協商創新條例

蘇詢

少有法案於立法院委員會初審時業經充分討論,無保留條文,僅因為併案審查其他委員版本而交付朝野協商,其後卻引發社會關注,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即為一例。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近期初審通過產學創新條例草案;圖為上月(27日)經民連與台灣學生聯合會等團體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舉行記者會表示,為避免立法缺漏阻礙產學創新,呼籲暫緩審查、教育部召開聽證會等,廣納意見,釐清爭議。(中央社)

回顧創新條例立法歷程,行政院於去年十一月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文會於次月排案詢答,今年三月始進行逐條審查,就時程論,礙難稱倉促立法,且創新條例為行政院本會期推動之優先法案,迭經媒體報導可稽。然爬梳邇來有關創新條例之爭議與訴求,歸納有二:

1、 程序面希召開公聽會以廣納民意:

創新條例於教文會初審階段,僅有行政院版完成一讀付委程序,就法制面,委員如對條文有相關建議,原則應以修正動議為之,但實情是為求立法周延,是日會議資料教育部係將民進黨吳思瑤、民眾黨高虹安及國民黨林奕華委員版本併案呈現討論,未有急就章審查之事實。此刻民間團體籲暫緩審查及召開公聽會,教文會召委張廖萬堅業邀集師生、工會及教育部召開協調會,俾使創新條例立法更為周詳。

2、 實質面希兼顧校園民主機制設計:

就二次朝野協商,目前癥結點主要在第十五條監督會之設計。按行政院版本,監督會委員含括政府、研究生、產業、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當中除政府代表外,其餘均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其委員組成乃是架構在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認可,惟部分輿論因此質疑校長權限過大,恐使校園民主殆盡。爰教文會初審通過版本,已修正為增列學生會代表,且學校有教師組織者,專任教師代表應包括組織代表一人,足見委員初審時已有兼顧師生權益之相關討論。

至第二次朝野協商,監督會之設計復調整為政府代表、校長提名及師生代表各佔三分之一,其中研究生及學生代表由學生組織推派,未兼行政教師則多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之,以期衡平外界擔憂與校務運作。論者多謂創新條例立法有其必要性,值此法定會期將屆時刻,盼相關意見待協調會充分表達後,朝野能盡速協商,以利法案之三讀通過。

(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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