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誤譯談起

陳逸南

面對中國的軍機侵擾台灣,危害印太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有必要探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規定的真相及實際上代表意義。武力威脅(the threat of force)、使用武力(the use of force)、侵略與破壞世界和平有關。

圖為1945年6月26日,包括美國總統哈里·杜魯門(左一)在內的美國代表團,在湯姆·康納利(Tom Connally)參議員於舊金山簽署《聯合國憲章》時站在他身邊。(美聯社資料照)

楊永明先生1996年2月曾發表「國際法與禁止武力使用和威脅」論文,其中第二條第四項之內容如下,「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武力使用或威脅,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其中「不得武力使用或威脅」與六法全書所載「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內容,有些出入。

查1995年9月30日出版《瞄準聯合國》第227~229頁敘述有關《聯合國憲章》的中文誤譯,特別指出第二條第四項,後來出現了兩種正確的改譯,較佳者內容如下,「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進行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行動。」

該書作者為一位在聯合國度過了一段相當長的國際公務員歲月的人士,在該文中指出要真正了解第二條第四項之內容,必須把重心放在「實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上,不論侵害別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也好,或者進行任何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他行動也好,都不被容許。

又指出,第二條第四項條文原譯內容中「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有誤,正確為「侵害任何國家」,亦即,其中「會員國」為衍文。

在76年前,《聯合國憲章》中文本在倉促中制定,係由英文翻譯而來,1946年間中國外交部發現有誤譯之處,為了怕露出馬腳、面子不好看,而未予修正,令人遺憾。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為維繫世界和平的重要條文,期盼有志之士深入研究且認清其真正內容,為維護世界和平而努力。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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