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你今天,犯罪了嗎?》不小心把人教訓死了,是殺人還是傷害?

不小心把人教訓死了,是殺人還是傷害?類似的案例經常出現,你的直覺會讓你很混亂:為什麼是故意下手、也真的有人死了,卻不是殺人?

廖伯威

不小心把人教訓死了,是殺人還是傷害?

A 和 B 向來互看不順眼,某天,因為 B 停機車的時候,發現 A 的車在旁邊,因此決定不立中柱。沒想到,A 剛好要出來前牽車,在這個不立中柱應該唯一死刑的年代,看到有人不立中柱,實在是世界過分。

A 拿起手上的機車大鎖,決定給 B 一個教訓,讓他流點血,看看身體裡的壞血流掉以後,下次停機車會不會立中柱。沒想到,一個不小心敲的太大力,B 竟然血流過多而死。

不小心把人教訓死了,是殺人還是傷害?(圖片來源:https://photo-ac.com/)

殺人啦!

類似的案例經常出現,你的直覺會讓你很混亂:為什麼是故意下手、也真的有人死了,卻不是殺人?

而且,殺人和傷害致死的刑責也差非常多前者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只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種你下手的時候是故意,卻不小心造成了某種比較嚴重的結果,在刑法上叫做「加重結果犯」。

傷害致死罪就是其中一種「加重結果犯」,行為人出於傷害的故意,結果卻不小心讓被害人死了,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就會符合加重結果犯。

因為有人死了,但行為人不是真的要人去死,犯罪的嚴重性介在傷害與殺人之間,所以刑度比普通的傷害重、而比殺人輕。

上面講了那麼多,最根本的問題就出在,行為人下手時,到底在想些什麼。

幫大家快速複習一下,要成立殺人罪,必須「客觀上有殺人的行為」,並且「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如果缺了殺人故意,就會變成過失致死。

傷害致死罪有點像「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的合體版,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故意、而且也真的下手傷害,但卻造成「死亡的結果」,因為欠缺殺人故意,所以是「傷害罪」加上「過失致死罪」。

而遇到這樣的情形,刑法把他們合在一起,特別規定了「傷害致死罪」。

你可能會有下一個問題:我又不知道行為人在想什麼,怎麼能確定他是不是真的要殺人?

法院跟你有一樣的想法,所以遇到類似的案件,在讀心術被發明之前,通常都是由被害人受傷的部位、被告的行為手段、工具的危險性之類的客觀條件來判斷被告是想要殺人還是單純想傷害而已。

這樣,是不是很簡單呢,下次知道要怎麼下手了嗎(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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