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天外天殞落,台灣文化破了什麼洞?

吳柏瑋

當天外天的普拉特式圓頂桁架被破開,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的破洞也該被看見了。

上週五,台中天外天劇場無預警開拆,幾乎驚動了整個專注文化資產保存的圈子,許多學者、工作者甚至議員到場關心,但因為該建物的暫定古蹟身分已經被行政院撤銷,大家也只能望著逐漸消失的屋頂興嘆,在眾多不甘與悲憤中,文化部、地方政府在面對文化資產保存時的角色與責任,也再度被大家提出探討。

去年四月包商怪手正要拆除天外天劇場,文史團體到場阻止,警方派員隔開雙方。如今台中市文資依然不保。(資料照)

「這是私產,不然保存者買下來。」永遠都是反對保存者的主流說詞,但文化資產保存者們又何曾不想直接買下來呢?但,如果保存文化成了民間的責任,那我們還要文化部做什麼?

「文化,是公共財。」

用一個最淺薄的說法來解釋這句話,試想,我們出國到全世界各地遊覽時,看的哪一個不是他們國家的文化?當全世界都將這些屬於他們國家的美好與特色保留下來,並發展出產值時,台灣卻反其道而行,因為私利而破壞公益價值。在印度,不會因為有人說「泰姬瑪哈陵阻礙了城市發展」而拆除或搬遷;在法國里昂,不會因為有人說「老房子阻礙經濟」而大肆剷除老屋;就是因為這些「文化」能夠為當地帶來長久、持續的經濟收入,所以它們成了「文化遺產」,是全人類榮耀而珍視的公共財。

但在台灣,卻因為私利而選擇破壞了這些公共財。

「私有財的損失誰來彌補?」我相信這是絕大多數反對文化資產保護者,看到這裡都會反問的一個問題,但其實這個提問從來不是問題,因為政府有責任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避免侵害私益,否則何必設立《文化資產保存法》?

回到台灣,如今文化資產保存困境的幾個原因中,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其實都脫不了責任。地方政府大多時候在面對開發利益時,文化的保存需求基本上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要考量,更別提往往地方政府本身就是迫害文資的元兇,如新店第一公墓保存案;而在地方政府手上,文化資產蒙受劫難時,應該要依《文資法》110條介入保存的文化部,往往卻又將權責推回給地方政府,其主因就是該法強制力疲弱,文化部對於地方政府文化局基本沒有指導權力,而導致當文化資產發生危機時,文化部也就乾脆把責任推回給地方,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而在地方審議的過程中,我們也很常發現地方政府聘任所謂「專業」的審議委員,大多對於地方文化、歷史可以說是一竅不通,筆者就曾遇過替新店十四張與大坪林圳判死刑的李姓文資委員,連「大坪林圳由誰開墾的」都搞不清楚!這樣的評審委員做出的決議,又如何能讓人信服?

而此次天外天的遺憾,無非就是自地方政府的審議、中央文化部的漠視與最後壓倒駱駝的「撤銷暫定古蹟」的綜合結果,地方政府早就已經成了文化劊子手,中央卻也見死不救,最後只能繼續看著台灣文化的破洞越來越大。

最後,台灣就什麼都不剩。

(暗坑文化工作室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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