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由「警職法」談竹北黃媽媽事件

陳逸南

9月19日在竹北市發生太極門志工黃媽媽被警察盤檢並移送法辦,且被限制住居等侵害人權情事。近日詳細了解當時留下來一些影像及見證人的說詞,在詳讀《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第三版(2020年9月出版)之後,本人認為「黃媽媽事件」發生的原因之一為警察有濫權及不當執法所致,令人遺憾。

法稅改革聯盟九月底動員支持者到新竹縣竹北警分局六家派出所前聲援被警方帶回調查的女志工時,遭警方舉牌警告違法集會。(現場民眾提供)

在該事件發生伊始,警察執法未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警職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按司法院前大法官李震山在該書緒論指出,由於警察保護人民基本權利,大都在其逐行治安任務中一併完成,兩者殊不易截然劃分,也由於警察任務的特質,基本權利之保障極易在籠統治安目的下,任意被矮化。特別是警察在有「作之君、作之親、作之師」心態的時代裡,政府是以人民的監護人的姿態出現,只要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在「保護人民」或「為民謀福利」的空泛理由下,賦予警察任務,並作為採取干預措施之依據。

此時,維護治安是政府用以限制人權最常見理由,以治安為目的限制人權為手段應受目的制約之合法比例性考量,以免導致目的與手段錯置之不良現象。

台灣由日治時代「警察大人」的傳統思維;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警檢調一體」迫害人權;民主化以後「警察是人民保母」、「警民一家」。惟當今民主鞏固的進程面臨停滯、逆流或失靈的危機與挑戰,自由與安全的關係再度來到緊張的關卡,國際之間以「自由之矛攻自由之盾」的專制威權政體,有捲土重來之勢;警察對人權保障扮演重要的角色,期盼「黃媽媽的事件」不要再發生,且該事件的冤屈能夠早日平反解決。

(台灣北社理事)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