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不換照給中天,才是捍衛新聞自由

鍾佳濱

近來社會對中天案討論熱烈,然而大眾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似乎未見區分,以至於議論失焦、淪為各說各話。

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的自由」。前述四項,建構了思想自由的發展空間。誠如上世紀的鐵幕笑話,有人假索忍尼辛之名列出了「良民守則」:

一、不要想(思考)。

二、如果想了,不要說。

三、如果說了,不要寫。

四、如果寫了,不要出版。

五、萬一出版了,立即否認那是你寫的。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向來是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信仰。但是在上個世紀立憲者所處的時代,所謂的新聞媒體,仍以報紙雜誌等紙媒為主;直到鄭南榕殉道時,《出版法》仍被視為箝制新聞自由的惡法,藉由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種種手段(像是報禁),獨裁政權得以有效干預新聞自由!

然而「新聞自由」就全等於「言論自由」嗎?不然。新聞自由非屬個人的自由權,它向來是民主社會的集體防衛機制。政府的可能為惡,不能僅僅靠分權制衡,更需要具備發掘真相能力的新聞工作者,協助手無寸鐵的人民監督政府。正如美國憲法賦予人民保有武裝自衞權,其目的在於以備萬一要抵抗暴政;民主國家保障新聞自由,不也就是維護人民自身的非武力抵抗權嗎?

對新聞自由的無形戕害,往往存於媒體老闆挾其資金、權勢,令員工背離新聞專業,俯首聽命、受其指揮報導,這實為中天審照未過的癥結。圖為旺旺集團創辦人蔡衍明出席NCC中天換照聽證會。(資料照)

新聞自由不只是消極地保障大眾知的權利,更存在保有發掘真相能力的積極意義。同時,要維持真相的傳播不被扼殺,更要保護專業的新聞工作者不被打壓。

包容不同觀點的意見,充其量只是言論自由的基礎,還搆不上新聞自由,所以拿換照不過,致使在中天頻道上的言論無從表達,從而認定是主管機關「侵害言論自由」,無疑是嚴重誤謬——試問這些言論有因此就無從發表或傳播了嗎?

威權統治者對新聞工作者的人身自由施以外部拘束,致使他無法自由報導新聞,如此這般明顯地迫害新聞自由,是易於引發關注而遭到撻伐的;但是,另一種無形的對新聞自由的戕害,則往往存在於新聞媒體的老闆,挾其資金的權力優勢,令所屬員工背離自身的新聞專業,俯首聽命、在他的指揮下報導——這才是中天案審照未過的癥結所在!

因此,NCC不再續發執照給中天,乃是對其資本主的一種處罰,剝奪其繼續經營此一新聞媒體的權利;從另方面來看,由於公共頻譜的稀有性,此一頻道的釋出,不啻提供其他新聞媒體潛在經營者新的機會,讓良幣得以取代劣幣。

換言之,NCC不過是驅逐了一個不稱職的老闆,而讓原中天的員工——也是實現新聞自由的要角、專業的新聞工作者,重新得到不被老闆操控的自主權......這,才叫做捍衛新聞自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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