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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遛狗未善盡管理責任,除違反動保法、還會有刑事責任?

寵物雖然有著生命,但是在法律上寵物也只能算是「物」的一種,跟持有的其他財產有相同地位,所以當寵物被別人弄傷、弄死的話在刑法上也只能算是「毀損」。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台北市花博園區發生一起比特犬的攻擊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貴賓犬。比特犬飼主被台北市動物保護處依法裁處罰鍰,而除了行政罰外該名飼主說不定還會有刑事責任?讓《法操》分析給您聽。

比特犬。(資料照)

沒管好狗狗,可能會造成傷害罪?

去(2019)年也曾發生過比特犬攻擊狐狸犬的案件,而且狐狸犬的飼主還為了保護愛犬而使手臂多處遭到咬傷、手指甚至被咬到骨折,比特犬飼主因此被士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5天,可易科罰金。

寵物雖然有著生命,但是在法律上寵物也只能算是「物」的一種,跟持有的其他財產有相同地位,所以當寵物被別人弄傷、弄死的話在刑法上也只能算是「毀損」。不過刑法毀損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如果寵物是因過失而造成死傷,還是只能從民法進行求償。

而我國民法對於動物所產生的侵權行為也有特別規定在第190條,明定損害賠償責任由動物之占有人負擔,但如果已經盡到管理的責任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的話便無需負賠償義務。此外,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挑動才造成動物的侵權行為,動物之占有人雖然仍需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占有人還可以另外向「第三人」求償。

民法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由於是「物」,所以寵物的行為算是飼主手足之延伸,所造成的結果必須要由飼主承擔。像是因疏失導致自己所飼養的犬隻傷害他人就會犯下「過失傷害罪」,換言之,若是有意的驅使狗去攻擊人或是有「就算有人被咬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故意時就會成立故意犯。

攻擊性犬類需要牽繩、戴口罩

不論飼養的是何種寵物飼主都有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義務(動保法第7條),不過針對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則有特殊的規定。

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農委會所公告具有攻擊性的犬隻種類共有6種,分別是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而「防護措施」指的則是1.應有成年人伴同 2.繫1.5公尺之鍊繩 3.犬隻配戴散熱透氣面罩,如果飼主未盡到責任則會被裁處3萬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農委會擬禁止比特犬之輸出入及繁殖

比特犬的攻擊事件時有所聞,今年發生的次數甚至比起往年增加不少,農委會畜牧處因此規劃禁止比特犬及其混種犬輸出、入及飼養繁殖,最快本月底就會預告。

動物保護法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也就是說在公告後台灣的比特犬數量就不會再增加了,而在農委會公告禁止之後的比特犬飼主則應該要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台北市動保處)備查,才可以繼續飼養。

此類案件之所以一再發生,與其源自於犬隻的攻擊性,實際上應該歸究於飼主的僥倖心態、未善盡管理責任所導致。既然選擇了飼養寵物,除了照顧好牠的生活、保持健康,更應該要對牠的行為做好管理、不是放任牠隨便行動,這才能算是對一條生命真正的負起責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遛狗未善盡管理責任,除違反動保法、還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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