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讓司法判決作為大同經營權爭奪戰的定海神針

◎謝富凱

109年6月30日,大同公司於召開年度股東會改選董事時,面對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的強大壓力下,公司派使出殺手鐧,將具有中資疑慮的股份剔除後,獲得全數董事席次。隨後,市場派發動反撲,由林宏信等人在7月9日引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

為反制市場派所提出的股東臨時會申請案,大同公司於7月27日,召開主題為「抓到了!大同公司公布違法中資藏鏡人」的記者會,指出市場派之一的新工投資,其背後大股東就是香港聯合集團(幫中國商人任國龍右手換左手、規避金管會調查的藏鏡人與資金提供者)。然而,在金管會調查大同公司是否存有中資結果尚未出爐之情形下,經濟部卻逕自在8月12日許可市場派股東(欣同公司與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集大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

在市場派看似扳回一城之時,台北地院又為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投下了一枚震撼彈,以台商鄭先生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為由,經台北地院審理後於8月24日以107年金中訴字第17號判決,處鄭先生13年6月徒刑。依起訴書所載,中國商人任國龍與鄭文逸於⺠國105年7、8月間,共同謀議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2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隱匿陸資身分,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大同股價。就此,台北地院的新聞稿亦指出:台商鄭文逸在大同公司106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時,有意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介入該公司經營,而與其秘書張湘羚、友人鄒興華與股市投資人林振興等人,以及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暨香港龍峰公司董事任國龍共同意圖抬高大同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造成該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而鄭文逸為再增加爭取大同公司董、監事席次之機會,又於105年底、106年2月間,投資設立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親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即欣同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並以該等公司所有之證券帳戶,委由張湘羚下單買進大同公司股票。

台北地院金融庭庭長江俊彥上週四(8/24)指出,合議庭認為,鄭文逸等4人操縱大同股價,破壞市場機制。(資料照)

事態演變至此,令人不禁有混亂不堪、無所適從之感。社會大眾難免會陷入論理的困境(同時網路上的鄉⺠論戰亦難免):究竟應以經濟部准許市場派召開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為是?或者應以公司派及金管會積極查察市場派是否具有中資背景為是?而台北地院此一適時的司法判決,或許能在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發揮定海神針的功效。我們相信,透過嚴謹的刑事司法司法程序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其可信度值可勝過行政機關(經濟部)謹於外觀、形式上所認定的個案申請事實(這裡要強調的是,我們並非懷疑行政機關的廉潔操守,只是認知到行政調查的侷限性)。再者,就市場派所提出之臨時股東會申請案而言,司法實務上早有類似案例可供參考:北高行於107年訴字第121號判決的理由欄內即已敘明:「該次決議未經法院判決認其不成立或得撤銷並確定前,仍應以趙素如為海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無所謂『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形,本案則無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適用之空間。」,足資參照。筆者謹在此誠摯呼籲經濟部,尊重司法判決,並建請金管會主動行文向北院索取判決全文,以作為進一步查察違法陸資的參考資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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