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談太極門冤案的「抵抗權」

陳逸南

楊翠教授在《一個人值多少錢,誰是現代奴隸?》漢譯本(2017年5月出版)專文導讀「為啟程者引路」指出,當國家成為人權的迫害者,……公民的抵抗權,正是立基於人權高於國家的理念。1996年12月19日發生的太極門案,由刑事案件衍生的稅務冤案迄今尚未平反,目前遭受國家公權力的迫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正在進行「強奪民產」惡行,顯然不符合法治國原則。受害人只好行使「抵抗權」(right of resistance),以維護人性尊嚴及保障人權,使公平正義得以伸張。

郭清江著《當立法者及執法者違法時……》(2015年12月出版)第166~172頁論述「公民運動是台灣司法改革的希望」,他經歷了受害人的慘痛經驗,以非法律人的觀點,提出防止冤案造成身心創傷的對策,兹摘述如下。

當執法者,包括法官、檢察官以及警察(及其他公務員)等,做出違法的事情傷害你時,你要對他們提出法律訴訟,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懲罰,也讓你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根據我詢問許多律師的結果,目前可行的辦法是:

方法一,提起刑事告發再附加民事賠償。

其程序是你向檢察署告發某某官員違法,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檢察官調查完畢後若他認為政府官員違法,則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請檢察官與被告兩造出庭辯論。最後法官認判定官員違法,你才可以依此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前述方法一的缺點是:

1、你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決定權是在政府,你的律師沒有權利可以出庭為你伸張正義。

2、若該政府官員是檢察官,則如前所言。要檢察官調查另一個檢察官。目前在台灣這是有忌諱的。

3、很多律師朋友表示,在目前狀況下,大部分的律師,都不願意向檢察官提起告發。所以很難找到律師願意接案。

方法二,由受害者提出自訴。

因為在自訴案件中,受害者的律師能夠在法庭上,直接為你陳述意見,這樣比較公平,而且勝訴的機會比較大。但是現在碰到的困難是有些舊思維的法官已做過的判決。這些判決說因這些官員是政府委託做事的,他們做錯事,就有違政府對他們的信託,故直接受害者是政府,而不是人民。因為人民不是直接受害者,故不能提出自訴來請求民事賠償,訴訟就因此被駁回。

郭清江博士指出,前述判決不合邏輯,也非常不合理。因為只有人民才是實質上是受害者。政府做為加害者的老闆,應該出面擔當這個責任。然後要如何處理他自己雇用的官員的問題,是政府本身內部的事情。不應該與實質受害者尋求賠償混為一談。所以將來發動公民運動時,我們不但要要求人民可以用自訴的手段來向政府求償,而且要修改法律,明定直接受害者是權益被侵犯的人民而非政府。

按吳景欽教授2014年發表「司法與稅捐黑幕的照妖鏡」專文指出,太極門刑事訴訟,經過十年的奮戰,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的判決確定後,欲追究檢察官的濫權追訴罪,卻又面臨困境。這是因現行的司法實務,認為刑事獲無罪確定的被告,竟非濫權追訴罪的被害人,而否定其得提起告訴與自訴之權。如此荒謬的見解,只凸顯出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而在刑事究責不能,僅剩下行政懲處的手段時,又得受限於法定十年的懲戒時效,只是我國審判期間動輒超過十年下,如此的懲戒時效,無異是對司法人員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而於太極門案裡顯露無遺。

上面兩位學者的錚錚之言,冤案被害人被剝奪「告訴與自訴之權」的司法實務對於保障人權而言,是一大傷害,也不符合人權體系的國際潮流。台灣「官官相護」的傳統思維不消失,人民不能只有自求多福,行使抵抗權爭取天賦人權的基本尊嚴,該是時候了。

依資料顯示,太極門冤案的始作俑者侯寬仁檢察官,2002年3月4日監察院調查意見確定侯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冤案涉犯8項重大違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的起訴書,根本不能提起公訴,更不能作為課稅依據。

2007年7月13日刑案三審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被告等人均無罪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敬師禮為贈與,弟子代辦並非營利販售。

照理說,由刑案衍生的太極門稅務冤案,早該平反,不會拖延了24年,而目前仍遭國家公權力的迫害,相當荒謬。濫用公權力,造成行政的不一致性,也是違法、違憲,人民難以接受。

24年來,由於太極門冤案的發生,造成政府及民間資源的浪費甚鉅,引起重大的人權侵害,而濫權起訴的侯寬仁檢察官未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欠公理。太極門冤案受害者的「抵抗權」行使,捍衛人性尊嚴之役,應予支持,以保障人權。

(台灣北社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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