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歸法律》解約後,還能要錢嗎?

對方不履行契約時怎麼辦?遇到對方遲延交貨的情況,我們可以有兩種做法。

陳孟緯

A 是一家口罩工廠的老闆,近來接到許多醫院採購的通知,於是跟供應商 B 加購原料,預定在 3 個月後交貨。

疫情爆發後,A竟等不到 B 交貨,為了避免生產中斷,只好跟另家廠商 C 詢價。

沒想到 C 竟然獅子大開口,說原料價格已經是當初的兩倍,無可奈何的 A 搔搔頭後也只能選擇發函跟 B 解約,硬是買下這批原料。

事後, A愈想愈不對勁,要不是B 違約,早就超前部屬的他根本就不會買貴還不能退差價!於是決定向B求償。

究竟,收到起訴狀的法院,會順時中還是逆時中呢?

解約後,還能要錢嗎?(https://pixabay.com/)

對方不履行契約時怎麼辦?

遇到對方遲延交貨的情況,我們可以有兩種做法。

第一:趕快履行契約,並且賠錢。

你可以叫對方快交貨,然後賠錢不準時的損害。像是A不能準時把口罩給醫院,可能就會被罰錢,因此他可以請求B賠償這筆額外的支出。

第二: A 一旦確認過 B 沒有誠意的眼神過後,也可以選擇不要那批貨物,請B返還價金就好,也就是解除契約。

那問題來了,只有小孩子才做選擇,B既然害A買貴了,可不可以既解除契約又請求損害賠償呢?

我可以「全都要」嗎?

現行民法規定,「解除契約」跟「損害賠償」是可以同時主張的。

但是法院認為這條文的意思是說解除契約「前」已發生的損害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後」發生的就不可以。

那這樣會造成人民選擇上的風險,要自己判斷「解約」的時間點。

但都什麼時候了,同樣是 B 導致的損失,居然會因為「解約前後」而有區別,顯然很有問題。

因為現行民法修正草案已經進一步把這個問題釐清,未來只要損害跟違約之間有因果關係,就可以求償,不必區分是解約前還後。

換句話說,修法之後我們才真的可以兩個都要!不必再作選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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