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佳穎
A 在拍賣網站上打算跟 B 買一張絕版簽名海報,兩人約好 3 天後面交付款。但隔天 B 覺得捨不得,於是跟 A 說不賣了。
如果 A 跑去告 B 的話,法院會怎麼處理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說話不算話,法律怎麼解決?(網路)
你有聽過「債務不履行」嗎?
債務不履行,這名詞聽來抽象,其實就是其中一方在契約中「說話不算話」。
如果不按照契約來,或是超過時間,就會成立。
斯斯有三種,債務不履行也有三種
分別是「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和「不完全給付」。
如果 A 和 B 約好交貨,但海報卻意外整個毀損,導致根本無法交易,這就是「給付不能」。
若是 B 超過原本講好的時間才給A,他的行為即是「給付遲延」。
但如果 B 是給 A 某政治人物的競選海報時,但他給的不是 A 想要的,不符合雙方講好的內容,也不完整,我們因而稱這樣的情形為「不完全給付」。
上面的故事該如何處理呢?
B 在約定好的三天期限前,就跟 A 說他不賣了,海報還在,也沒給 A ,更沒給錯。
法院認為期限未到而債務人提前拒絕給付,債務人還有時間可以準備,不需要負責,必須等到約定的時間到了仍然拒絕,才會需要依照民法上關於給付遲延的規定進行賠償。
但有人覺得,B 的行為也算一種債務不履行。應該允許 A 直接解除契約,並同時請求賠償 B 不履行契約的損害。
提出這樣想法的人認為法院的處理白白浪費 A 的時間,而且 B 到時候要賠 A 的反而更多。
如果是你,你怎麼看呢?
法律歸法律,我們下周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