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獨立董事,洩漏公司秘密的破口?

◎吳盈德

三年一度彰銀董事改選,除選出超標的五名自然人專業董事(含三名獨立董事)驚奇外,沒想到第一次董事會選任常務董事時,竟也發生資格爭議,不愧為年度經營權爭奪大戲。

金管會為避免法人代表董事形同「橡皮圖章」,完全服膺背後法人股東的旨意,因此開始推動設立「自然人」董事,透過「獨立性」及「專業性」資格條件限制,來促進「自然人」董事對公司事務獨立判斷,提供客觀意見,以達到有效監督公司營運,保護小股東權益。

金管會從2006年開始推動設置獨立董事,並為有效發揮董事會監督職能,陸續要求上市上櫃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更在2018年修訂「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銀行負責人準則),強制資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全體董事人數五人以下者,應有三名以上自然人專業董事,而銀行全體董事超過五人者,每超過三人應再增加一名自然人專業董事。因彰銀的公司章程第18條規定,其董事會置董事九人,所以按照前開銀行負責人準則規定,彰銀董事會應至少有四名自然人專業董事(含獨立董事),不過彰銀本次董事改選,超標選出五名自然人專業董事。

圖為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的彰化銀行台北總行。(資料照)

只是,依照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規定,其設有常務董事之銀行,則常務董事成員是否應有三名以上自然人董事?

從文義解釋來看,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第2項後段係規定:「…,其(按,「其」係主詞「銀行」的替代)設有常務董(理)事者,(銀行)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前項各款(即專業資格)所列資格之一。」,而彰銀是設有常務董事制度,是以,彰銀全體九名董事,必須至少有三名以上董事具備四款所列之專業資格條件,然並非謂彰銀所有常務董事均必須為「自然人」「專業」董事;退步言之,縱認本條項係指常務董事中,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四款所列之專業資格條件,亦與彰銀全體常務董事均須為「自然人」董事無涉。

再從立法解釋觀察,其僅說明「為強化我國大型銀行董事、監察人專業效能,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董事、監察人具專業資格者,應有較高之比率」,亦即金管會概以自然人專業董事占全體董事成員比率來核算是否符合規範,而「設有常務董事者」僅是在說明,當銀行設有常務董事制度時,則「全體董事成員」(或「全體常務董事成員」)至少要有三名具備專業資格條件。

準此,按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規定,從文義或立法解釋均無法逕論,彰銀常務董事均須為「自然人」董事,換言之,縱為政府或法人代表人董事,亦得被選任為常務董事。至於,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係在規範銀行整體之自然人專業董事人數,尚與常務董事無涉。

然而台新金竟在2020年6月19日晚間召開記者會,由其總經理與兩名律師誇誇其談財政部代表人董事凌忠嫄及黃瑞沐當選彰銀常務董事,違反銀行負責人準則規定,應予解任云云,台新金總經理甚至表示「將與律師研議是否訴諸法律行動」,且相關新聞陸續自2020年6月19日19:18開始發佈,除台新金法律解釋與一般社會通念不符外,似乎也暴露出彰銀自然人董事(包含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與專業性不足,甚至有洩漏銀行秘密之虞。

不管是自然人專業董事或獨立董事,均為公司負責人,其在董事會行使職權時,本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行使職權所知悉之資料或內容,應負擔保密義務,且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獨立董事就董事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銀行理應發布重大訊息,供投資大眾評斷。換言之,台新金推薦的獨立董事或提名的自然人專業董事,均應對董事會開會內容對外保密,且不應隨意向當初推薦或提名之法人股東洩漏開會內容。然而,查公開資訊觀測站,彰銀是在當(19)日23:34方公告「本公司林獨立董事重宏對第26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事項第一案」表示反對意見,惟早在彰銀公告前,台新金似對董事會議案爭議內容、表決過程及結果均知之甚詳,且對外召開記者會指摘「彰銀:違法選出常務董事」,金管會審查彰銀獨立董事及自然人專業董事資格時,似應將上揭情事及前因後果,納入審查範疇,以昭公信。

從以上的情形來看,這更突顯出金金分離的重要性。在主管機關金管會還沒有決心落實金金分離政策之前,彰銀當務之急自救的方法,莫過於彰銀內部應該立即成立「銀行利害衝突防制小組」,通盤檢視並建置董事會資訊及議事保密規定,以維護彰銀自身營運機密,從最高層級做起,避免重要資訊外洩,造成彰銀受到重大損失,如果發現董事或獨董有任何不當洩密情事,也必須予以追究,以維護全體股東合法權益。

未來主管機關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時,也必須將「洩漏公司機密」列為該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以及第三條所謂違反獨立董事獨立性,而構成「當然解任」之事由,以遏止獨立董事藉由監督公司獲取內部資訊而不當外洩,做為打擊對手之手段。只有獨董秉持專業,謹守分際,不淪為排除異己的打手,才能落實真正的公司治理!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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