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中火爭議:請台中市政府勿把法律當「塑膠」

◎廖義銘

台中市政府近幾年猛打空污牌,訴求要把空氣換新,並把戰場轉移到台中電廠與中市府間生煤使用量之爭,近期甚至有特定人士聲稱中央力挺台電中火2、3號機組強行開機,更稱中央違法宣告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無效,把正當法律程序當「塑膠」,此一言論與筆者的認知有違,恐係曲解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之美意,同時破壞了中央與地方間「美妙的均衡」。以上種種悖離法制的行為,才是真的讓法律「被塑膠」。

台中市盧秀燕。(資料照)

首先,中市府固然曾廢止中火2、3號機許可證,但該處分已遭環保署撤銷,中火2、3號機許可證已重回廢止前申請展延審查的狀態,台電依據空污法第30條第3項可以繼續依原許可證運轉,此為法治國原則下之當然解釋。

再觀諸台中市生煤自治條例因牴觸中央法律即空污法或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被行政院宣告部分條文無效。或有論者主張依大法官釋字第738號解釋,地方有權制定比中央更嚴格的規定。但筆者要澄清的是,釋字第738號解釋所揭櫫地方自治的本質,必須在「中央法規框架範圍內」,方得為因地制宜之規範,並非地方得漫無限制地加嚴規定。又基於法秩序一致性及權力垂直分立制衡之必要性,中央對於地方,得為適法性與妥當性之監督,當地方有恣意濫權或其他違法情事時,上級監督機關得依法加以撤銷或變更(釋字第498號、553號解釋文參照),學者並認此不違反制度性保障及中央與地方對等夥伴關係之價值決定。

中市府以「保護環境」為名,無視自治條例的內容已牴觸中央法律,不主動提案修正,反而待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宣告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後,才指摘行政院違反釋字第738號解釋、侵害地方自治,動機實有可議。

陳新民大法官於釋字第738號提出不同意見書時,曾引用美國開國元勛,也是著名的憲法學家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的一段話:「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正如同各個行星對著共有的太陽,依據其不同的質量與距離,環繞著運行之,如此一來,早晚間才會維持美妙的均衡。」筆者認為其中的太陽就是憲法與法律。透過憲法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輔以法律規範減少爭議,共同維持法律秩序的均衡。在此要鄭重呼籲地方政府,應尊重法律、依法行政,才能提升政府治理量能,創造人民福祉。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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