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胡,怎麼說》哀香港!竟被「祖國」強暴硬上赤色恐怖枷鎖!

胡文輝

什麼是「港版國安法」?以台灣經驗為喻,那就是當年製造白色恐怖的「懲治叛亂條例」,在專制政權統治下,思想、言論、出版、集會、交流等等,只要不被當局所喜,都可能被打為違反國安、叛亂、叛國,因而被判重罪!

什麼是「港版國安法」?以台灣經驗為喻,那就是當年製造白色恐怖的「懲治叛亂條例」。圖為反對港版國安法的示威者昨日(24日)聚集在銅鑼灣,有些人以手勢表達「五大訴求」的口號。(法新社)

什麼是「駐香港國安辦」?它就像台灣當年白色恐怖時期的「警總」,它可以幹的諸多惡事,包括思想審查、言論控制、文化管制、社會宰制、干預經濟活動等等,未來它可以違反國安為由,對人民(包括香港人民及外國在港人士)逕行約談、偵訊、拘捕、刑求等等,它管的範圍將包山包海,所以也將無惡不做。像警總當年犯下謀殺陳文成博士的罪行,駐港國安辦未來恐罄竹難書!

什麼是「駐香港國安辦」?它就像台灣當年白色恐怖時期的「警總」。圖為香港民眾昨上街反對「港版國安法」,香港警方動用催淚彈等武器,全面圍堵及驅離,並逮捕近兩百人。(法新社)

懲治叛亂條例在1949年公布實施,到1991年5月22日台灣民主化之後才廢止,在長長42年間的白色恐怖肆虐台灣人民。中共以強暴手段對香港人民硬上港版國安法的枷鎖之後,可憐香港,將被赤色恐怖籠罩,更恐怖的是目前看不到盡頭。

懲治叛亂條例當年被黨外人士稱做「2條1」及「2條3」,因其第2條第1項及第3項動輒以唯一死刑、10年以上重刑相脅。

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先定義犯第2條各項罪行者為「叛徒」,第2條條文如下:

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懲治叛亂條例在1949年公布實施,到1991年5月22日台灣民主化之後才廢止,在長長42年間的白色恐怖肆虐台灣人民。圖為當年白色恐怖受難者的群像。(資料照,照片來源:https://goo.gl/eMcd8z)

當年的刑法第100條條文則為: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意圖、預備、陰謀云云,都是由專制政權定義,主要用來對付民主異議人士。而且,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規定,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第6條規定,宣佈謠言或不實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第7條規定,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者。動輒處7年、10以上徒刑、無期徒刑。你的行為是否觸犯以上重罪,也都由專制政權決定,它決定你是「叛徒」,你就會被以叛徒法辦。

中共的港版國安法原則預定在28日的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再交由人大常委會完成條文,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3,直接在香港實施。具體條文雖尚未公布,但從中共公布的港版國安法7項原則,包括顛覆國家政權(中共政權一黨專政)、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引境外勢力干預等,簡直就是照搬當年國民黨在台灣逕自實施的「懲治叛亂條例」。

中共的港版國安法原則預定在28日的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再交由人大常委會完成條文,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3,直接在香港實施。(美聯社)

中國當局及所操控的黨媒、官媒等紅色媒體,已在營造肅殺之氣,把反送中運動以及因港版國安法激發的港人反抗運動聲浪,除了誣指為製造暴力的「暴徒」,更將之與聲援香港的各國政府與民間團體相連結,進一步汙衊為引境外勢力意圖顛覆中共政權的「叛徒」,準備以即將新立的國安法重罪重刑相脅,未來,不但言論上主張港獨將遭法辦,任何批判港府、港共、中共的言行,都將面臨附件3-港版國安法重刑相加的威嚇脅迫之下。

過去,懲治叛亂條例「2條1、2 條3」,白色恐怖禁錮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長達42年,現在,香港基本法「附件3」的紅色恐怖,不知將荼毒肆虐香港人民多少年。

港版國安法實施日,就是香港人民的自由死亡時!

哀香港!竟被「祖國」強暴硬上赤色恐怖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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