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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什麼是特赦?聊聊蔣中正特赦彭明敏案

大家知道什麼是特赦嗎?近幾年最為媒體討論的,就是總統是否要特赦陳水扁前總統的問題。今日就來跟大家談談關於「赦免」的憲法權力及法律上條文的內容吧!

◎蔡孟翰

大家知道什麼是特赦嗎?近幾年最為媒體討論的,就是總統是否要特赦陳水扁前總統的問題。

先講第一次總統特赦,或許大家讀歷史會讀到而最為熟知的,是發生在1937年,蔣中正特赦西安事變的主導人張學良。

西安事變的主導人張學良。(維基共享)

中華民國行憲、國民政府來台後,蔣中正先後於1964年特赦了因過失致死犯罪但曾從事敵後工作獲有戰功的蔡興(現存相關資料不多),1965年6月特赦政治犯廖文毅(不過此特赦為撤銷通緝,而未有確定判決),1965年11月政治犯台大教授彭明敏。

李登輝前總統則於1990年特赦美麗等事件包括呂秀蓮、陳菊、許信良等 27 位政治犯。

陳水扁前總統於2000年,特赦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的宗教良心犯黃嘉明等人(即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的主角)、工運分子曾茂興及爭議強盜殺人案蘇炳坤(之後於2018年平反為冤案),又在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今天,我們來聊聊蔣中正特赦彭明敏案。

誰是彭明敏?

彭明敏,或許大家多少聽過這個名字。在陳水扁任總統期間曾擔任總統府資政;或曾在2019年與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長老教會牧師高俊明公開要求蔡英文總統放棄參選連任2020年總統。也或許有些讀者有印象,彭明敏曾和謝長廷搭檔,與李登輝在1996年競爭第一次總統直選。

就學術角度而言,彭明敏是台灣國際法學的大前輩,甚至可說是首位以台灣角度探討國際法的學者。大家比較熟知的丘宏達教授(馬英九的老師)及同樣在台灣國際法學界有重要地位的陳隆志教授,都是彭明敏的學生。

就學術角度而言,彭明敏是台灣國際法學的大前輩,甚至可說是首位以台灣角度探討國際法的學者。(資料照)

彭明敏於1923年生於台中,就讀東京帝國大學政治科,戰後回台於台灣大學就讀政治系。後來又取得加拿大麥吉爾大學(McGill)法學碩士及法國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法及國際航太法。

回國後,彭明敏回台大政治系任教,並在34歲升正教授、38歲擔任政治系主任,是戰後台灣大學歷史上最年輕取得正教授與系主任頭銜者;更先後擔任國科會國家講座教授、聯合國大會中華民國代表團顧問,還獲選首屆十大傑出青年。

在一切備受國家肯定的情況下,彭明敏在1964年,與學生謝聰敏及中研院助理魏廷朝三人共同草擬、印製《臺灣自救運動宣言》,當中否定「反攻大陸」的可能性,提倡台灣獨立、制定新憲法、落實民主、以新國家的名義加入聯合國。

宣言約七千多字,計劃印一萬份後發給軍公教人士及各界賢達,分享觀念。不過在印刷階段卻被國民黨特務發現,1964年9月20日遭到逮捕,並於隔年被檢察官依懲治叛亂條例起訴。謝聰敏因攬下責任,遭判10年有期徒刑,而彭明敏與魏廷朝判8年徒刑。

《臺灣自救運動宣言》(圖片來源:台美史料中心網站)

後來經國際人權組織的聲援及美國施壓,迫使蔣中正於1966年特赦三人,彭明敏也立即被釋放。不過彭明敏也在隨後五年被特務24小時跟監。

1970年,彭明敏持友人護照喬裝日本人逃到瑞典,之後再轉往美國,並至美國密西根大學中國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但魏廷朝和謝聰敏因而被政府盯上,出獄後又被以花旗銀行爆炸案誣指為台獨暴力,與李敖被逮補。

彭明敏出國後,極力推動台灣獨立,也因而成為海外黑名單,無法返國。直到通緝令被撤銷後,才於1992年返台,結束23年的流亡。

特赦是什麼?

聊了那麼多,那到底什麼是特赦呢?

「特赦」是赦免下的一個概念。而「赦免」,在中國古代,有新皇帝登基、皇帝更換年號、捉到珍禽異獸、立皇后立太子、開拓疆土、發生大天災等情況下,有時會對已經遭判刑執行的人犯予以赦免,塑造皇帝很寬大給予人犯恩典的形象,不追究過去人犯曾經犯下的罪行,算是慶祝或祈福的方式。

當今民主化後的國家政體,還是有許多國家的法律賦予國家元首赦免的權力。例如今年(2020年)美國國會彈劾川普總統失敗後,川普就對不少人犯予以赦免(美國憲法第2條第2項,美國總統有權對違反合眾國法律者頒賜緩刑和特赦)。

在更早之前,美國福特總統上任後,特赦水門案的前總統尼克森;韓國金大中總統上任後特赦兩位因政治獻金入獄的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

當今民主化後的國家政體,還是有許多國家的法律賦予國家元首赦免的權力。例如今年(2020年)美國國會彈劾川普總統失敗後,川普(中)就對不少人犯予以赦免。(美聯社)

那我國法制怎麼說呢?

首先,看看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是總統的權力。

又,憲法第58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該提交立法院的大赦案,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最後在憲法第63條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大赦案的權力。而赦免法第6條規定,總統有權可以主動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會研議赦免。

從專門處理赦免問題的赦免法中,第1條指出:「本法稱赦免者,謂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是指不同的事項。

♦「大赦」是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予以赦免,包括已經被判刑的,宣告無效;還沒被判刑的,追訴權消滅。也就是曾經犯下的罪行徹底全部消失,如果之後再犯,也不會有累犯的問題。我國行憲後歷史上還沒有總統行使大赦過。

「特赦」是針對已有受罪刑宣告的人,免除執刑;特殊情況下,總統還可以直接對受刑人的罪刑宣告認定無效,直接認定沒有前科。陳水扁總統於2000年特赦蘇炳坤,就是宣告罪刑均免。

特赦和大赦不同的地方在於:特赦是屬於總統的權力,屬於命令形式,針對個案予以赦免;大赦則是通案的情況,屬於法律案,行政院有提案權,立法院有議決權。

「減刑」如字面意思,減輕受刑人被宣告之刑。

「復權」就是回復被褫奪公權人的原有的權利。

台灣有過幾次減刑的經驗。最近一次或許有些讀者還有印象——陳水扁總統在2007年7月時,曾經以台灣解嚴20週年,依公佈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實施減刑,受惠者約有25,670人,並在7月16日施行當天,有10,523位受刑人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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