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台鐵殺警案,法院判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有違法!

劉彥呈

台鐵殺警案,法院以鄭再由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但認為鄭再由罹患思覺失調症,須終身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鑑定醫師認為罹患精神疾病之病患,病識感、服藥順從性不佳等語,又鑑定報告之結論亦建議可藉由司法要求個案於服刑或監護期滿後一定期間需規律返診及服藥,以加強病患之病識感及服藥順從性,減少其再犯可能性。為降低鄭再由再犯的可能性,避免其反覆發作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令鄭再由到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即強制就醫),至於監護期間法院則判處法律所定最高上限5年。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男子。(資料照)

但筆者想起,之前曾協助處理過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衛字第4號裁定,其事實理由略為甲在106年6月29日,經其配偶陪同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就醫,經2位精神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後,認為甲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經詢問甲意見仍拒絕接受,乃於同日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聲請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衛生福利部並於同年月30日許可強制住院。

該裁定認為,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a)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之權利;(b)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之理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的綱領: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第6點規定:「締約國以實際造成傷害或有傷害之虞為由而允許剝奪人身自由的做法,仍然存在。在這方面,本委員會已確認公約第14條不允許任何人因實際的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而遭到拘留,沒有任何例外。然而,某些締約國的立法(包括精神衛生法)仍然允許,若有其他加以拘留的理由,包括病患對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險等,則得以實際造成傷害或有傷害之虞為由而加以收容。

但這種措施已違反第14條的規定,因此類措施在本質上即帶有歧視,構成人身自由的任意剝奪。我國定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法第1條、第2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依同法第3條、第4條規定,包括相對人在內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以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法規牴觸公約者,於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由前開桃園地院裁定之見解來看嘉義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該判決就是認為為避免鄭再由再傷害其他人為由強制就醫,似乎刑事判決有抵觸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院的判決已經違法了!

(律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多投,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