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恐龍法官真的恐龍?還是恐龍的是鄉民?

陳俊成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 凶嫌因思覺失調症一審判無罪。」

今天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主文一宣告,鄉民又高潮了,當然是恐龍法官、恐龍判決之罵聲不絕於耳。罵聲不只來自鄉民,居然連國會議員也要摻一腳,端出司法改革、法官法修法之倡議,刻不容緩似的,但是實情真是這樣的嗎?

司法改革、修正法官法當然是必要的,但是跟今天判決的鐵路警察遭刺死案有什麼關聯性?小弟愚痴,還真的看不出來。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刑法明明白白規定,無責任能力之人,不罰,顯然該案合議庭已經認為被告是無責任能力之人,方做出無罪判決。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凶嫌(中)。(資料照)

合議庭是依法判決,這是法官的憲法義務,不是、也不能依民意、輿情來判決,法官依法裁判,這錯在哪?恐龍在哪?

反之,今天假設法官是依民意、風向來判決,那慘了,不只初一十五可能不一樣,民意、風向更是可受操縱的因素,其結果受害的,絕對是每個潛在的個人。

法律是民意機關所制定,民意機關是人民所選出來的,認為不合意、不合宜的法規,必須倚賴民意機關修法,而這個最初的決定權更掌握在選民的手上。當初投票時,要看政見啊。你不看候選人政見、不去質疑候選人的價值、立場是否與你一致,是否能貫徹你的意志或心中的理想國,今天卻反過來要責怪法官「依法」判決,這也太弔詭了。

如果今天被告是經過鑑定機關判定是無責任能力,怎麼能要求法官不適用法律而判決有罪呢?到底是希望法官依法判決還是枉法裁判?你搞得我好亂啊!

如果大家希望拿掉這一條規定,民意多數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法官不能判決無罪、不能減刑,也不是不可以啊,首先,先向立委陳情,不然也可以向各大司法團體陳情。

判決不合己意,鄉民:恐龍法官、恐龍判決;法律人:黨國遺緒。

這種思考方式,完全無助於司法改革。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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