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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為什麼沒關完就可以趴趴罩:假釋是什麼?誰可以假釋?

坐牢是種處罰,同時也是改變的契機,讓受刑人改變,除了是為受刑人往後生活著想,也讓社會變更安全。

◎吳玟嶸

新聞裡常看到有關假釋的新聞,比如因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入監服刑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日前剛獲假釋。但光看新聞是看不懂假釋的,這篇文章就簡單地帶大家看看假釋的前世今生!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左)於本月14日獲准假釋。(資料照)

先說一聲:這篇比較多是假釋制度的歷史跟相關措施可以怎麼改善;若關於現行制度的運作,可以看這一篇會比較清楚:江鎬佑|假釋,是再生或縱放?)。

為什麼會有假釋制度?

英國在十八世紀時有許多殖民地,如現在的美國、澳洲等,而許多因為犯罪被流放(penal transportation)的人就來到這些殖民地,成為帶罪的異鄉人。這些異鄉人雖受罰,但仍懷有回到家鄉的期待。為維持監獄秩序,避免受刑人反抗,所以英國政府就開始使用類似現今假釋的制度,讓這些人可以回到家鄉。

到了十九世紀末,這規定也在英國本土生根,慢慢發展成了現在的假釋,也就是由某個機關審查受刑人提出的申請,審查過後可以提早釋放受刑人的制度。

而要談假釋制度,就不能不提常常與之搭配使用的「累進處遇」制度。

1840-1844 年間,同樣是在英國的殖民地上,當時的管理者開始實驗累進制,嘗試矯治當時被認為不可能改變的受刑人。在這個實驗性的制度下,受刑人每天都必須勞動來換取點數,這點數可以用來購買日常用品、縮減刑期等。而行刑階段也分為三個階段,從嚴格管理到外役作業,最後是擁有大部分自由的個人化階段。

1855 年,愛爾蘭監獄局局長 Crofton 模仿了前面說的累進制,創立了類似現在的「累進處遇制」。在累進處遇制度下,受刑人被分級管理並計分,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待遇,到了一定程度的等級就可以申請假釋。

此圖在描述當時(1972年)兩位英格蘭的婦女在哀悼自己的愛人準備被流放到澳洲(植物學灣)時的情況!(維基共享)

臺灣假釋制度哪來的?

在臺灣,與假釋有關的規定,一開始主要規定在暫行新刑律中,後來在刑法制定中歷經修正。而較細部的規定則可以在《監獄行刑法》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這兩部法律中看到。

《監獄行刑法》的內容源自清末時的法律改革,當時的立法者邀請日本的專家學者起草相關規定,後來雖然中國內部政治局勢劇烈變動,草案沒有正式施行,但這些內容仍然影響了 1946 年公布的《監獄行刑法》。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出現,則因為 1934 年日本國內開始施行累進處遇制度,殖民地朝鮮也使用同樣制度,影響了曾經留日的司法行政部長官,起草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並與《監獄行刑法》一同送審,最後於 1946 年公布。

這些法律從此施用至今,經歷了許多批評與修正,接下來就看看這幾十年來,假釋遇到的挑戰。

假釋制度有什麼問題?

從假釋歷史可看出,假釋是因應實務的需求,為了避免受刑人反抗。因此假釋常被當成一種管理的工具,比如與累進處遇制度一起使用,受刑人為了可以提早出獄,就較可能服從分級制度下的待遇與管理人員的命令。

另一個實務需求是以假釋來緩解監所的超收壓力,比如我國立委林岱樺及陳雪生曾提案,將「初犯且再犯率低」的假釋門檻,從已服刑期的1/2修正1/3,以解決超收問題。

縱觀假釋的歷史與現在的實務用法,可以看到假釋的工具性質,但在一般人眼中卻容易成為令人費解的制度。因為受刑人明明還沒有服完刑期,主管機關到底是依什麼標準讓他們可以提前出獄?如果受刑人再犯風險很高,那不是讓這社會變得更危險嗎?

按目前規定,受刑人若想假釋,必須要達到這些要件:「累進處遇二級以上」、「有悛悔實據」、「刑期已執行超過一定時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查核准」。

在這些要件中,「有悛悔實據」面臨最多挑戰,因為一個人到底有沒有悔悟其實很難判斷,就算依累進處遇制度來判斷,也就是看受刑人在獄中各種表現當作標準,仍然很難精確論斷。甚至在審查假釋時,負責審查的委員會還有可能以「社會觀感」來看要不要放人。

從以上標準可以看到假釋不明確的部分,除此之外,法務部作為最後的決定機關,到底要不要放人的標準也不透明——受刑人被拒絕假釋了,可能也不知道是哪個部分出問題,當然也就無法改善,以求下次可以通過。

使用不明確的標準,也讓社會對假釋的質疑更非無中生有:胡亂提前放人可能讓社會更危險,對誰都沒好處。

我們該怎麼改進?

為改善假釋的流程不透明也不明確的問題,《監獄行刑法》在 2019 年修正,把本來只有 3 條的假釋規定,增加到 23 條。修正內容很多,比如審查時要參考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綜合判斷受刑人的悛悔情形;然後也規定法務部應該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且公開。

這次修法一定程度上改進了過往假釋的問題,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仍要等到法律上路之後再觀察實行的狀況。

現在再來談談更實際的面向,我們先假定 2019 的修法讓假釋變的透明明確,但若他們在服刑期間沒有改變,提前出獄是不是就是一種「縱放」呢?

因為臺灣監獄矯治功能不彰,就算把人關好關滿也不代表受刑人真會改變,但最保守來說,當一個人被關在監獄,他就沒有機會在自由世界裡犯罪。因此如果主管機關希望可以使用假釋,這種在獄方看來易於管理的方式,那也必須改善行刑的方法,讓達到標準可以假釋的受刑人,成為更生人後可以真正復歸社會。

這樣,也才可能同時說服大眾他們真的不會再犯罪,提前釋放是沒有問題的。

台南監獄(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

那麼,應該要怎麼做才能有這種效果呢?我們的行刑制度有甚麼問題嗎?這問題很困難,筆者既可能沒有能力談好,就算有能力談,在這短短的一篇文章也不可能談的詳細,所以這裡只簡單提一個議題:人力。

要怎麼讓監所真正有教化的功能?這是個很專業的問題,但法務部其實已給了一個方向,他們早在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中,就自承未能確實執行部分教化工作,當時教化人力與收容人數比是 1:167 ,臨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員比分別為 1:1,495 與 1:1,692,這個數字到現在還是沒太大變化。所以在教化人力上就必須要改善,否則技術再進步,我們監獄的教化還是無法改變。

除了在既有事項上做修正,也有學者建議,整個行刑流程都該改變:受刑人只要不犯錯,他的刑期就會固定縮短,如此受刑人可以為出獄提前作準備,避免一出獄就面臨劇烈的適應問題。

而收容方面也按照流程,先從嚴格管理的新收監獄,到一般監獄,最後是有更多自由空間的開放式監獄。在不同收容階段也會搭配不同社會復歸所需要的處遇,以及不同的監所作業。

這種賦予受刑人「希望」的假釋改革,在制度上就是為了讓受刑人在心態上有預期,並能在具體生活上逐步習慣自由的生活,避免出獄後無法適應,最後才有可能順利地復歸自由的社會。

結論

刑事政策或監獄政策常是環環相扣,假釋制度就是一個例子。當獄中各種措施處遇都不好時,待在監獄裡輕則無法改變,重則讓受刑人變得更糟,而這時候無法預測的假釋制度除了讓受刑人常常希望落空,也讓社會承擔提前出獄的更生人可能還有很高再犯的風險。

坐牢是種處罰,同時也是改變的契機,讓受刑人改變,除了是為受刑人往後生活著想,也讓社會變更安全。

改變並不容易,尤其更生人會遇到的困境相較一般人又更複雜,研考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曾委託學者研究我國獄政制度,其中關於假釋制度改革,有這麼一段話,借來當作這篇文章的結語,正好可以說明我們該用什麼態度來面對這個困境:

「再犯可能性的降低、社會羈絆的再建、與社會的和解(所謂修復性正義)等,這些都不外是讓假釋者與社會接觸後,大家一起合作來努力達成的目標。」

如果對相關議題有興趣,可以搜尋以下參考資料喔!


參考資料:

李茂生,圓形監獄與行刑制度:以日本行刑實務中之分類制、累進制、階段制為題材,政大法學評論。

李茂生,從大寮監獄事件談獄政改革的未來,月旦法學教室。

周愫嫻,危險的美德—論假釋制度中無理性節制的赦免與同情,月旦法學雜誌。

周愫嫻、李茂生、林育聖、B. Hebenton、張耀中、孫苑芬,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研考會委託研究(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會議,法務部意見:收容人處遇、假釋透明化。

參照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二次會議,法務部意見:獄政人力與設備之強化與擴充。

黃文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法繼受與被繼受國的變遷脈絡,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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