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新冠肺炎違約責任 預先評估為上策

◎黃帥升

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各國政府為求有效控制疫情持續擴大,紛紛採行停工、封城、限制人民出入境等管制政策,影響全球商務以及經濟活動甚鉅。該等政府政策,或將直接或間接導致企業無法依原來預估期程進行相關計畫,致不能或無法如期履行與客戶間之合約,屆時,企業是否須依約負擔相關責任,非無疑問。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各國政府為求有效控制疫情持續擴大,紛紛採行停工、封城、限制人民出入境等管制政策,影響全球商務以及經濟活動甚鉅。圖為澳洲當局試圖制止新冠肺炎病毒的傳播,已指派員警關閉部分邊境。(歐新社)

觀諸我國民法第225條、民法第230條規定,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形,導致給付遲延或是給付不能,債務人得免除相關給付義務,或無需負擔遲延責任,惟債務人方事由是否屬於「不可歸責」,實務上多仰賴債務人方舉證,並無一定之標準,操作上欠缺明確性,企業如單以此二規定,主張因新冠肺炎相關情形,致無法或如期依約履行或提出相關給付內容,容有相當之風險。

另一方面,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依上開規定,如企業與客戶簽訂契約,之後發生任一方於簽約時無法預見之情事(例如:簽約後,政府因新冠肺炎而徵收相關物資,致企業欠缺該物質而無法依約生產交付契約標的),致企業無法繼續履約。屆時,企業或得依前述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請求法院介入調整契約內容,或減少增加給付金額,或改變原來合約之義務(例如:免除特定給付義務或遲延責任等),惟是否構成情事變更,端視對於合約影響事件是否為當事人所得預見,其中合約中不可抗力等相關條款,更是重要的判斷基礎。

觀諸我國法院於類似情形(例如:SARS),針對相關合約爭議,適用前揭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所作成之判決,法院曾針對因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徵用耳溫槍之合約爭議,認SARS爆發屬於情事發生,市場耳溫槍既已供不應求,如仍令該案當事人依原來買賣契約履行交付耳溫槍顯失公平,大幅調整該案交易對手請求賺取價差所失利益損害賠償之金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國貿上字第6號判決)。法院亦有認定旅遊因為SARS之故無法成行,屬於不可抗力,旅客可拒絕不給付訂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2年度北簡字第16486號)判決。然亦有見解認為,如果契約履行地等並非疫區,疫情時間短暫,影響企業收入因素如非單純是傳染疾病,因為締約基礎並未動搖,不得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6號判決),可見傳染病將影響原本合約之履行,且依個案情形以及相關契約條文之不同,容有不同之處置。

近期國內外確診案例不斷增加,新冠肺炎對於企業界帶來之影響,已超乎原先吾等所想像,政府不斷加強對於疫情之管控措施,企業違約風險亦節節升高,為免屆時無法因應相關合約糾紛,建議企業應對於重大合約進行健檢,評估相關條款以及適用準據法是否能夠進行相關之主張。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