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律歸法律》寫契約,用字真的那麼重要嗎?

中文博大精深,在寫契約的時候,難免會因為字句的涵義多元或有歧異,導致「眼前的黑不是黑、你說的白是什麼白」的爭議。

◎陳孟緯

現就讀法律系大一的康仔,是從台北跑到高雄念書的南漂青年。

今年寒假,康仔開車在高速公路上準備返鄉,但卻被後方轎車在超車的時候擦撞車輛的「左前方」,導致一時失控擦撞護欄,造成右側照後鏡脫落,以及板金嚴重刮傷。

事後康仔請領保險理賠時,與保險專員針對契約書中所謂:「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賠」的規定產生爭執。

保險專員認為只要不是車輛間碰撞的損害都不必賠償,所以公司只要賠償「左前方車頭」損失就好。

康仔則認為,這條規定是說當車禍的原因是車子「自撞」的時候不賠,但既然他的情況是被別輛車子擦撞去衝撞護欄,當然就不是「自撞」。

康仔的家中長輩認為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於是便向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求援,到底哪一種說法比較有理由呢?

當交通事故遇上保險理賠時,「契約」的字句怎麼解釋?(https://pixabay.com/)

「契約」的字句怎麼解釋?

中文博大精深,在寫契約的時候,難免會因為字句的涵義多元或有歧異,導致「眼前的黑不是黑、你說的白是什麼白」的爭議。

當字義模糊時,民法規定必須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而不能拘泥於所用的語句,那問題就來了,什麼叫真意的解釋呢?

其實所謂真意的解釋,並不是要求直譯當事人內心的想法,也就是說,契約的解釋並不只是「事實認定」而已,還包括「法律適用」。當我們找出當事人忠實的想法後,接著要找出合適的規定在法律的世界中重新理解一遍。

所以舉個例子來說,你心中雖然想著「買高鐵票」,但既然你一定不光只是要買那張票,還要請求高鐵提供兩地往返的服務,所以在法律的世界中,你訂的契約其實是旅客運送契約而不是買賣契約。

話雖如此,要找出當事人真的想要什麼,其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我們也不能排除有心人想要耍賴硬凹的可能性。但問題是,分辨硬凹與否不會比找出當事人內心的想法簡單,所以當我們無法分辨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想法時,有時候會參考像是「社會上一般人的理性認知」啦、「交易習慣」啦、「誠信原則」等等的客觀因素,由法院嘗試找出一個最大公約數來當作雙方的真義。

分辨硬凹與否不會比找出當事人內心的想法簡單,所以當我們無法分辨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想法時,有時候會參考像是「社會上一般人的理性認知」啦、「交易習慣」啦、「誠信原則」等等的客觀因素。(https://pixabay.com/)

康仔的保險契約怎麼解釋?

康仔的狀況是很常見的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契約文字本來就有解釋空間,也看不出來有哪個人在「硬凹」。

當然站在一般人民的角度來說,都不會預期這種保險只需要賠擦撞的部分,既然一般人都會這麼想,那麼康仔的說法顯然才會是雙方真義的最大公約數。

還有一個理由是,像保險這種公司事先已經寫好交給你簽名的契約,叫做「定型化契約」,通常又臭又長,一般人基於信賴對方的情況下往往沒有仔細看便簽名同意,所以這時候,就需要法律保障一般人民了。

像《消保法》及《保險法》就規定,定型化契約如果字義不明確,要以朝向人民有利的方向來解釋,避免這些商人得了便宜又賣乖,因此既然保險公司寫得不清楚,康仔的說法也沒有明顯的不合理,當然就要做有利於康仔的解釋!

所以啦!寫契約的時候,字句的運用遠比我們想的還要重要許多,這也難怪許多公司都要花大錢請律師幫忙撰寫契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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