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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匿名為壹週刊寫社論有無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昨日宣判管中閔申誡,理由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吧!
公務員服務法(下稱公服法)第14條第1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公服法的業務該怎麼定義?
公懲會針對公服法第14條所指的「業務」定義,採取和司法實務一樣的見解,也就是「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不過再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1號解釋見解,「如公務員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也就是如果公務員兼任的業務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的話,不論是否符合前面定義的業務,公務員都不能兼任。
所以公務員匿名常態性寫社論算違法兼職
公懲會職務法庭認為管中閔與壹週刊達成合意,常態性匿名幫壹週刊寫社論,屬於新型態的兼任業務,而且管中閔在社論中批評國家政策,對任職的行政院也多有針砭,不但會減損相關部會首長和閣揆的形象,違反行政倫理,也會讓人民對公務員有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認為公務員不專心從事公務,屬於有違本職且妨礙職務尊嚴的行為,應該受罰。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62條,本案在宣示時確定,也就是管中閔如果不服判決,只能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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