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私菸」與「走私菸」,法律的定義與想像的差距

如果我們把攜帶超量菸酒當作走私來看待,國家監獄恐怕會人滿為患。而就在蔡英文總統最新的記者會中,將此次國安特勤人員進口私菸的問題定義為違法私菸,這樣的說法,其實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時代力量黃國昌委員踢爆國安特勤人員利用總統出訪的機會私自訂購免稅商品事件。醜聞爆發後,總統府當機立斷終止了過去這個長久以來的陋習。不過,總統府發言人在記者會中指稱這次的事件是「超額購買」,卻引發各界一片譁然,認為總統府不使用「走私」兩字,有將事件定調的意涵。不過,若我們細究法律條文,這個事件到底能不能稱為走私,恐怕還是個問題,至於「超額購買」是事實上的陳述,也許我們可以稱之為「疑似走私」,畢竟是不是走私,最終是由法院來決定。

何以會為了這兩個字,再起風波呢?

主因在於關於走私我們有一個《懲治走私條例》,而該條例的第二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裡的私運必須要是管制物品,而這裡的管制物品必須是經過行政院公告的。雖然該條例第一條還有提到應稅物品一詞,但在規範上就只有公告管制物品才在處罰範圍。至於菸酒,由於菸酒專賣制度廢止,所以並不在管制物品之內,除非有其他如槍、砲等管制物品被查獲,否則很難用《懲治走私條例》的規範。差別在於,既然這件事是長久以來的陋習,想必即便很多人並沒有參與團購私菸,卻也可能涉及包庇,而如果走私的是管制物品,依據該條例第十條,涉嫌包庇的公務員或軍人,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勤私菸案到底能不能稱為走私,恐怕還是個問題,至於「超額購買」是事實上的陳述,也許可以稱之為「疑似走私」,畢竟是不是走私,最終是由法院來決定。(本報資料照)

顯然走私這個名詞,在法律上的定義與一般人的想像有所差距。其實,《菸酒管理法》的條文中,確實也有私菸、私酒一詞,依據該法的規定,只要輸入時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就是。而這種狀況其實非常普遍,許多國人返國時,都會購買超量的菸酒,只是未被查獲的居多。而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尤其,前兩年菸稅調漲後,這個問題更加嚴重。財政部在民國105年10月20日頒布〈查緝走私菸品精進執行方案〉,會同各相關單位加強查緝。依據財政部國庫署統計,截至去年11月15日,查獲私菸逾4014萬餘包。從海關緝私條例的觀點來說,只要是私運的就會是要查緝的東西,這可能也比較接近一般民眾對走私的想法。

不過,民眾也不用太慌張,因未入境旅客攜帶超過數量的菸酒並不會被抓去關三年,只會依據數額被處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如果我們也把攜帶超量菸酒當作走私來看待,國家監獄恐怕會人滿為患。就在蔡英文總統最新的記者會中,將此次國安特勤人員進口私菸的問題定義為違法私菸,這樣的說法,其實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

為何有人會想攜帶超量的菸類製品入境?恐怕是因為我國的菸價越來越貴,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菸捐以及菸稅的上漲,筆者曾多次提到,菸捐稅的漲幅並沒有考量到人民的負擔能力。另外一方面,菸捐收入的使用也常常淪為主管機關的小金庫。這些因素,或許是促使國安特勤人員越買越多的主因吧!

不過,一般人來多帶個幾條菸,多為自用或送人,如果如報紙載,這名吳姓的少校自己就訂了3000條,恐怕背後一定有銷貨的管道,在解決國安人員的陋習外,也應該一併的追查如何銷贓,這才是解決問題的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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