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歷史上的今天》當我的家被怪手伸入:苗栗縣政府要拆大埔四戶!

6 年前的今天,苗栗大埔4戶民宅拆遷案,苗栗縣長劉政鴻強調「貫徹執行、一定要拆」,堅持絕不讓步...

珈熒/法律白話文運動

6 年前的今天,苗栗大埔四戶拆遷案,苗栗縣長劉政鴻表示,因為位於交通用地隨時可能強制拆除,而現場有200 人支持大埔四戶,700 人挺劉政鴻。而 10 天後苗栗縣政府動用大批人力強制拆除民宅。

圖為當時藝術家劉宗榮,展示的張藥房牆面彩繪創作,畫上造成大埔事件的馬、吳、江、劉等「四大惡人」。(資料照)

苗栗大埔發生什麼事?

當時苗栗縣政府為了延伸新竹科學園區的用地,來刺激當地發展,向內政部提出徵收土地的計畫,內政部也核准這個計畫,於是苗栗縣政府就依此核准命令在計劃徵收範圍內的所有人搬離,否則會強制拆除,於 2010 年 6 月 9 日凌晨怪手直接進入農民土地、毀壞農田。

苗栗縣政府又表示有爭議的四戶民宅必須自行拆遷,否則同樣依法強制拆除,認為其中一戶張藥房的房屋位於道路中間,轉彎會有交通問題。而政府於 2013 年 7 月 18 日這天,趁四戶拆遷戶及聲援民眾都北上陳情之際,六百個警力包圍道路,怪手拆毀民房,兩個月後,張藥房的主人張森文自殺。而在隔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大埔四戶勝訴,判定徵收過程違反正當程序。

既然勝訴,為何仍被拆除?因為當時大埔四戶聲請停止執行被駁回。

苗栗縣政府於 2013 年 7 月 18 日這天,趁四戶拆遷戶及聲援民眾都北上陳情之際,六百個警力包圍道路,怪手拆毀民房,兩個月後,張藥房的主人張森文自殺。(資料照)

什麼是停止執行?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命令人民為一定給付(例如命人民拆房子),但如果人民不願意或逾期為之,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而人民如果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不應該執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但是,打訴訟不是一兩天的事,如果最後勝訴,而房子也早已經被執行,那麼勝訴也沒有意義。因此需要「停止執行」的制度,讓人民可以聲請停止處分執行,才不會造成空歡喜的局面。

然而,也不是任何行政處分都可以獲准停止,必須要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以及「有急迫情事」,而且對公益不會產生重大影響,才可能被停止。但是也不能只以「能否用金錢賠償損失」當作唯一的標準。

拒絕被拆遷的大埔四戶,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徵收的處分,最後被裁定駁回。裁定指出,聲請人所受的損害是以「財產」為標的而執行,就算發生財產、居住或精神上的損害,也不能說是無法以金錢賠償的方式來回復損害,因此認為不符合「難以回復之損害」。

但居住的房子,真的就是像是一般的財產一樣嗎?還是居住,其實意義有所不同?

張藥房在 2018 年 7 月 18 日原地重建,但何時,我們才不會再有下一個大埔事件?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