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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長榮罷工訴求中的「勞工董事」制度是什麼?

勞工董事,從文義上來看,顧名思義就是讓原董事的身份再另外加上勞工的資格。常見的運作方式是,讓公司裡的部分董事由內部基層勞工選任,再由該董事代表勞工方,在參與公司經營時,也提出有利勞工的決策。

◎黃建智

年初長榮航空的勞資糾紛持續延燒,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6月4日也走上街頭捍衛勞工權益,主張諸多訴求希望資方聽取採納。多項罷工訴求中,最令人矚目的是「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例如:工會參與推派獨立董事或增設勞工董事」,此一主張,不僅引起社會上的目光,更使得法律界開始有人陸續討論勞工董事的設置必要性。

年初長榮航空的勞資糾紛持續延燒,而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6月4日也走上街頭捍衛勞工權益,主張諸多訴求希望資方聽取採納。(資料照)

何謂勞工董事

勞工董事,從文義上來看,顧名思義就是讓原董事的身份再另外加上勞工的資格。常見的運作方式是,讓公司裡的部分董事由內部基層勞工選任,再由該董事代表勞工方,在參與公司經營時,也提出有利勞工的決策。

從制度目的上來說,因為該董事是勞工所推派,所以自然與勞工之間有信賴關係,使得該名董事更能實質上代表基層勞工的聲音,以謀求勞工權益與促進勞資間的平等。

然而我國對於勞工董事,目前僅在國營事業有相關規範。2000年《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規定:國營事業之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1/5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可見此制度在過去就已有受重視的跡象,可惜的是針對民營事業至今仍未提及。

勞工董事的利與弊

從前述看來,相信讀者能簡單明白勞工董事的設立目的,接下來我們就來探討設立勞工董事的利與弊。

設立勞工董事有什麼好處呢?

首先,勞工董事在經營積極面上,因為出身內部基層勞工,在基層崗位有一定的時間歷練,所以對於公司實際運作層面通常比其他人更了解,例如:公司生產線的流程,外人不一定能實際知悉,進而要改善或研發新生產線,勞工董事可以提出更有效率的建議。

若營運上有不足之處,勞工董事以其第一線的經驗馬上掌握問題,例如:哪些工廠人手明顯不足,員工須熬夜加班完成,但帳面數字卻未能反映。由基層出任的勞工董事,就可以更快得知且適當增派人力進而增強生產效率,這些事情由其他管道選任的董事未必會知道。

若營運上有不足之處,勞工董事以其第一線的經驗馬上掌握問題,例如:哪些工廠人手明顯不足,員工須熬夜加班完成,但帳面數字卻未能反映。圖為2016年中華電信工會向中華電信爭取「勞工董事」畫面。(資料照)

此外,設立勞工董事在消極面上,亦有一定的效果。具體來說,勞資發生爭議,往往因為地位不對等或欠缺中間協調者,所以無法有效解決衝突,若設立勞工董事,在勞資衝突事件發生時,因勞工董事是由勞工選任且出身類似,勞工們更可信賴勞工董事為其有效提出方案,讓整體事件傷害降到最低。甚至在問題發生前,勞工董事就能藉由自身地位幫助勞資排解以後可能產生的問題,消解未來的炸彈。

設立勞工董事的異音?

目前法律無制度規範,且主管機關僅對國營事業有相關規定,若也容許民營事業設立勞工董事,可能徒增公司負擔、增加成本,未必能達到制度目的,尤其在中小企業此成本將會更加明顯,況且現在立法趨勢已經是讓公司有相當程度的治理彈性,似乎無引進此制度的必要。

此外,如果勞工董事採取直接由勞工選任的方式,因為不經過股東會決議,可能對股東們有所不公平,因此在現行的公司法框架下,如果想要實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的理念,或許由勞工選出董事人選後,透過董事會將該人選送交股東會決議,就能解決此一問題。

勞工董事的權限範圍不易釐清:若認定勞工董事為業務執行權,可能與高專業度經營能力未必相符;若定位為監督機關,與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如何釐清權責,避免疊床架屋不效率狀況出現,也是未來需要探究的方向。

勞工董事制度於我國設立的妥當性

經由介紹勞工董事制度引進的正反立場,但究竟我國到底適不適合全面引進呢?我認為可以從幾點切入:

從實際面來看,確實不是每家公司都有勞工董事設立的需求,有些中小企業可能只有數十人,若強制設立不一定能達到制度目的。但亦不能否認的是,有些大公司確有引進必要性,特別是經營業務屬於高勞動力的產業,比如:運輸業、建築業等。

這些產業的勞工數量非常多,實在有必要加以保障,短期內可嘗試在現有公司法框架下部份實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的願景,甚至由主管機關,利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讓部分產業、部分規模較大的公司,適用此制度,加以區分,用個案判斷的方式,避免包裹式的排除可能需要保障的一群人。

從制度面來看,關於勞工董事的職責必須要先確定清楚,究竟屬於行政方或是監督方,若混淆不定,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紛爭,又我國現在針對上市櫃公司有設立獨立董事進行監督公司,如果逕行設立勞工董事,確實可能產生職責上區分不清的情況。

實有可行的方式,亦是讓主管機關令有此情況需求的公司,特別頒布辦法讓勞工董事與獨立董事權責區分,並且若在不影響現存法制下,應該往「勞工董事屬行政權、獨立董事屬監督權」的路線,才能衡平既存的公司治理體制。

從勞工董事開啟勞資雙贏

我國近年來,多起勞資爭議浮上檯面,雖然立法者也不斷翻修相關保障雙方的法律,以追求友善共榮的工作環境,但相關事件仍然層出不窮,讓人不經省思現有的制度真的有辦法處理勞資糾紛嗎?

我國近年來,多起勞資爭議浮上檯面,雖然立法者也不斷翻修相關保障雙方的法律,以追求友善共榮的工作環境,但相關事件仍然層出不窮,讓人不經省思現有的制度真的有辦法處理勞資糾紛嗎?(資料照)

因此有人提倡,讓公司高層董事也釋出席次給基層勞工,讓下屬民意直接上達天聽,如此確實能夠達成目的,但現行法規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如果想要徹底落實,勢必要透過法律的規範加以解決,這看似浩大的工程,倘若能完成,也對於勞工權益能更上一層保障,又何嘗不是一件好事?

因此我覺得在預防風險與彌補缺點後,又能夠汲取勞工董事帶來的優點,一方面對於勞工照顧將會更周到,另一方面又更促進公司營運效率,將讓勞資雙方達成雙贏局面,所以政府與企業應該保持著樂觀積極的態度,為長遠未來做出最佳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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