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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性騷擾防治】教師開黃腔應該被解聘嗎?

一位私立高中教師吳男,為了要活絡課堂氣氛,以黃色笑話作為穿插,被學校性平會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將吳男解聘。男老師究竟開了什麼樣的玩笑?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男老師敗訴,二審卻又逆轉判決學校敗訴?!

圖取自 Pexels,攝影師:Pixabay

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媒體報導,一位私立高中教師吳男,為了要活絡課堂氣氛,以黃色笑話作為穿插,被學校性平會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將吳男解聘。吳男不服解聘處分,告上法院,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吳男敗訴,吳男上訴二審。

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吳男僅是「開玩笑」,並未針對特定人,認定不符合「情節重大」解聘的要件,逆轉判決學校敗訴,校方需補發給吳男這3年的薪水,約211萬餘元。吳男究竟開了什麼樣的玩笑?二審為什麼又逆轉了呢?

到底是什麼笑話這麼嚴重呢?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爭議的上課內容,除講述同校女老師去割包皮、影射同校教師裸泳、香菇流汁、為性交動作及女兒睡在配偶與自己之間,妨礙自己與配偶敦倫之黃色笑話外,另提及「下禮拜三四五段考,哪一題沒考,你做代表,你褲子脫下來,10題沒考,拎杯幫你吹出來10次,好嗎?9題沒考,幫你吹9次,這樣好嗎?」、「你這樣跟和我互動老師很高興,等一下你褲子脫下來,我幫你吹,這樣好嗎?」等。

《教師法》法定解聘事由

教師法解聘是由規範於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第14條第1項各款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吳男則是經過性平會調查小組的調查,認為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之情事,建議予以解聘,隨後經過吳男學校性平會全數決議通過決定解聘。依照同條第3項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

二審法官:不符合比例原則

而所謂的不能聘任為教師,指的是在有這些法定事由下「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二審法院認為,吳男的行為,雖然不適當,但僅在開玩笑的範圍,並未針對特定人,也沒有肢體上的接觸,吳男之後也以口頭及書面方式道歉認錯。

且校方也可以透過監督、查訪的方式了解吳男之後的上課情形。如果給予吳男適當的懲罰,吳男再犯可能性極微。但解聘處分,等於剝奪吳男任教權,此舉可能會危及到吳男家庭經濟來源,影響到層面甚廣。未考量到性騷擾的樣態,一概做出終身剝奪任教權的行為,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二審法院認定,解聘處分不適當,吳男與學校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既然僱傭關係仍存在,吳男當然可以依照僱傭契約要求學校給付薪資。

法條規定應更細緻

雖然法院判決吳男勝訴,但從法院的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判決理由為,性騷擾案件不適用4年不得續聘的限制,進而該處分變成永久剝奪任教權的處分,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不符合比例」。

依照目前法條的規定,除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無終身解聘條款外,僅有在「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此款有解聘年限的限制。所以若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不適任的情形,校方即便依據調查結果解聘,還是有可能會因為終身剝奪教師任教權而被法院認定違反比例原則,而敗訴。

但難道只要沒有情節重大,教師的所作所為學校都不可以解聘嗎?關於不適任教師的淘汰與監督機制,其實政府已經注意到,並開始著手修法。

2019年3月7日,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利。新修法除了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的規定外,還明確規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整理如下表)希望透過這樣的修法,讓任教權與受教權取的平衡,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重勞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性騷擾防治】教師開黃腔應該被解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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