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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偷帶豬肉罰百萬何時開始?「自公布日施行」那句話是騙你的!?

2018年農委會發布了關於非洲豬瘟的「警訊通知」,訊息中的「違者可罰100萬元」也成為部分媒體關注的焦點,主張那時「總統府都還沒有公告這項修正條文,亦即修正條文尚未生效。」但這些「生效」的相關規定,究竟是寫在哪裡呢?

偷帶豬肉罰百萬何時開始?「自公布日施行」那句話是騙你的!?圖為:遭到海關查獲行李中夾帶肉製品。(台北關提供)

◎高睿甫/因為想賣春所以對法律鑽牛角尖的程式設計師

摘要:日前農委會關於非洲豬瘟的警訊通知提到「違者可罰100萬元」因法規當時未生效而遭批評,本文將說明法規的生效日如何計算,以及相關的憲法程序。

先說答案:總統公布的後兩天,也就是現在已經生效。

2018年12月12日中午農委會發布了關於非洲豬瘟的「警訊通知」,除了因為被誤認為「國家級警報」1而引起熱議,訊息中的「違者可罰100萬元」也成為部分媒體關注的焦點,主張那時「總統府都還沒有公告這項修正條文,亦即修正條文尚未生效。」2但這些「生效」的相關規定,究竟是寫在哪裡呢?

2018年12月12日中午農委會發布了關於非洲豬瘟的「警訊通知」。(資料照)

首先要知道法律的制定、修正、廢止的程序,除了立法院三讀之外,還必須要經總統公布,這規定在憲法第170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說: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簡言之,未經總統公布的,就不能稱為憲法上的法律。就目前的憲政運作來看,也就是沒有效力的意思。

那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8條寫著「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那應該就是總統公布的那天生效吧?卻也不是。

竟然不是!?這大概是筆者學法律到現在覺得最莫名其妙的事情了。

實際的生效時間規定,寫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嗯這很弔詭,白話來說就是:法條說公布那天生效,可是卻不是公布的那天就生效。

考量到法律的公布需要時間才能讓大眾與各機關週知,所以留點緩衝時間似乎也合理。雖然乍看字面上自我矛盾是很怪,但總之規定是這樣子,我國目前法制也是這樣運作。

要留意的是「自公布日起算」和「第三日起發生效力」這兩個環節——立法院三讀的日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總統公布的日期。

●以這次攜肉入境罰百萬的條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1條)為例,公布日是12月12日。

那麼12/12就是「起算日」,12/13是「第二日」,12/14是「第三日」。

又由於「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所以是12/14的00:00開始生效。

總統府於2018年12月12日所公告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修正案」條文。(網路截圖)

這裡還要留意的地方有二:

其一是,這個時間其實也沒有很久。

一般認為「三天」是72小時,但由於是公布日起算,實際上又幾乎會在上班時間公布,所以通常已經扣掉半天了;再加上是第三日「」發生效力,所以從「公布」到「生效」的時間,其實只有隔一天半,並不會是72小時

其二是,生活中我們計算期間,並不是這樣的。跟中央法規標準法那條不一樣。

如我們算還錢的日子,是用民法第120條第2項的計算方式: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依照民法的規定,12/12跟人說「限你三日內還錢」,那麼這個還錢的期限其實是 12/15的24:00(或說12/16的00:00)。

另一個理解方式是:「『第三』日」(third)屬於「序數」,跟「『三』日內」(three)屬於「基數」在概念上並不相同。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算法跟民法不一樣」的這件事,其實也造成一些小困擾。1980年時還因為財政部跟行政法院吵架,而讓行政院對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 ,做成了釋字第161號,而且竟然還有三份不同意見書呢。

附論一:三讀通過之後,總統能不能不公布?

憲法第72條規定: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57條第3款則是關於法律窒礙難行時的「覆議」規定)

簡言之,總統有在收到後十日內公布的憲法義務(這個「十日內」是用類似民法的算法),違反的話就是違憲,可以做為彈劾的理由(但彈劾總統的門檻很高,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不過,歷任總統幾乎都有立院三讀後超過十天才公布法律的情形(也可能是立法院太晚送公文到總統府),而且通常就算出亂子也不會是因為這個環節,所以這個憲法義務沒有很受重視。

附論二:法規只能在公布/發布日生效嗎?

不一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說: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日期」的例子如刑事補償法(原為冤獄賠償法),雖然2011年6月13日立院三讀、7月6日總統公布,不過最後一條寫著「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所以在那天之前,仍然是適用舊法(即冤獄賠償法)。

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的例子則如個人資料保護法,2010年4月27日立院三讀、5月26日總統公布,但最後一條第1項寫著「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其實是由行政院自己決定何時上路。

當年這個版本的個資法也是經典,行政院一開始不請總統提覆議,且也遲不決定施行日期,一直到2015年年底,立法院再次修正部分條文並經總統公告後,行政院才公告新法於2016年3月上路,算來拖了將近六年。


註:

1. NCC 〈災防告警訊息種類有哪些?〉

2. 中時〈農委會發假新聞?帶肉回國要罰100萬!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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