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學術倫理並非幾條法律條文可以講清楚的事

學術著作乃是以客觀的學術方法針對議題作探究,然而,當撰寫人或是指導教授本身就是事件相關當事人時,還有客觀性可言嗎?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輔大最近一本博士論文引發學術圈及社會各界的譁然,起因是幾年前大家記憶猶新的輔大心理學系一起性侵案件。該案件的加害人已被法院判決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也已在今年3月定讞。不過,除了這個性侵案之外,還有個學校處理該案不當措施的案外案-案件發生之際,輔仁大學心理學系並沒有全然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來處理這起性平事件,而是該院系在學校的性平調查外,組成工作小組試圖進行所謂的「輔導工作」,但「輔導」過程當中除了造成受害者二次傷害外,同時也擴大了事端,更讓這件醜聞難以收拾。

輔大經調查後認定心理系自行組成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已逾越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職權,最終系主任卸職而院長夏林清被停止職務,輔大校長也發表公開信向受害女學生致歉。只是夏林清認為這段過程對她並不公平,所以向受害的女學生跟其他評論本案的社會人士提起訴訟,目前仍在審理當中。

回到這本備受爭議的博士論文上,事件與這本論文的關係是:夏林清是這本論文的指導教授之一,論文題目為〈網路宰制性的辨識與拆解-以輔大性侵案案外案為例〉,撰寫人更在上述案件發生時多次幫夏林清發言辯護。換言之,指導教授是這本論文所要檢討的事件的直接當事人,而撰寫的博士候選人也參與其中。

輔大經調查後認定心理系自行組成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已逾越性別平等委員會的職權,最終系主任卸職而院長夏林清被停止職務。(本報資料照)

這種做法被批評為球員兼裁判,有趣的是,這本博士論文在「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中竟然被設定為2023年才公開,而最近《學位授予法》剛好修正了規範: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就這麼巧,這本博士論文就趕在《學位授予法》上個月修正前完成,所以不須受到新規定的強制要求。只是這種學位論文絕大部分也是開放閱覽的,只有涉及到機密、專利時才有例外的考量。

這本秘而不宣的心理學論文由事件的主角之一來指導,到底合理嗎?甚至由撰寫者也參與其中,這樣有沒有學術倫理的問題?

這本秘而不宣的心理學論文由事件的主角之一來指導,甚至由撰寫者也參與其中,這樣有沒有學術倫理的問題?(圖取自台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如果細查科技部或是教育部的學術倫理規定,就會發現都是處理論文造假、抄襲等問題,因此這樣狹隘的學術倫理當然也是個問題。不過,學術倫理這件事並不是只要條文具體規定就好,學術工作者在其學術工作上享有自由,但必須要自制。否則將會有太多無法在條文上體現的爭議產生,但在實際作為上,的確又有許多爭議事件都無法具體規範,例如,學術期刊的主編將投稿論文送給非該科專業的審稿人審查,或是科技部的研究計畫審查委員對於被審查人雖屬同一學門,但對該領域也不熟悉的狀況,這樣的情況到底有沒有辦法規範?

就這本輔大的博士論文來看,學術著作乃是以客觀的學術方法針對議題作探究,然而,當撰寫人或是指導教授本身就是事件相關當事人時,客觀性就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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