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操》【撤銷愛家公投案】法官提出的本次案件的5大問題

近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伴侶盟所提出的撤銷本次公投提案第10及第12案(也就是婚姻定義案及同性結合另訂專法案)的訴訟進行準備程序。雖為準備程序,但受命法官已先行準備了5個爭點,並要求雙方就爭點予以說明。

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2018年12月06日上午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承審法官:羅月君


2018年12月06日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伴侶盟所提出的撤銷本次公投提案第10及第12案(也就是婚姻定義案及同性結合另訂專法案)的訴訟進行準備程序。兩案雖是不同的字號,但因爭點雷同,故本文統一進行說明。

本案法官整理五大問題

本次程序雖為準備程序,但受命法官已先行準備了5個爭點,並要求雙方就爭點予以說明,其問題如下:

1.原告應受保護的主觀公權利為何?
2.原告是否有權利受到侵害?
3.公投結束過後是否仍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4.公投提案的性質是哪種性質?(註1)
5.本件伴侶盟要求撤銷的第一階段審議決定、及成案的公告兩者的性質分別為何?

雙方怎麼回應的?

針對法官提出的5個疑問,伴侶盟如此回應:

1.針對問題1及2:

本件原告受侵害的權利,除了原告原本可以依據釋字以民法結婚的權利以外;部分原告在已經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所登記的合法婚姻,也因此受到影響,而這個維持在國內的「合法婚姻」的權利,也是受侵害的主觀公權利。

2.針對問題3:

本次兩件公投案雖然已經公投結束,但是依據公投法第30條的規定,尚有一段時間供政府研擬法案;同時,即便公投結束,公投結果的規制力仍然存在,因此在這個時候仍有權利保護必要性、及權利救濟的可能性。

3.針對問題4:

民法婚姻定義案部分,伴侶盟認為公投提案是在重申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認為已經違憲的民法的現有狀態,與提案人及中選會主張是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的「立法原則之創制(註2)」有所出入。同性結合另訂專法案部分,伴侶盟則認為立法模式的選擇並不是「立法原則」,自然也就不屬於公告中認為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的見解。

4.針對問題5:本次請求撤銷的兩個行政行為皆為行政處分。

中選會兩案分別請了兩位律師,但主要回應大致相同:

1.針對問題1:

原告不是公投提案人自然沒有請求的主觀公權利存在。

2.針對問題2:

公投屬於全民意見的表達,二案並不會造成原告依據公投法投票表示意見的權利受到侵害。同時,依照司法院新聞稿,公投的效力並不高於大法官解釋,公投結果自然也不會侵害被告因為解釋所得的權利。

3.針對問題3:公投已經結束,自然已經沒有撤銷的必要。

4.針對問題4:均認為提案均為創制案,但具體理由兩位律師都後以書狀補陳。

5.針對問題5:

專法案的律師認為:第一階段可否進行連署的審議結論不是處分;但第二階段連署通過可以進行公投的公告是處分,只是具體理由會以書狀補陳。

婚姻定義案的律師認為:第一階段可否進行連署的審議結論不是處分;但第二階段連署通過可以進行公投的公告也不是處分,只是具體理由會以書狀補陳。

針對問題五中選會兩位律師見解的矛盾,法官指責中選會人格分裂,並要求律師與中選會溝通並統一見解後再型補陳。

同時針對伴侶盟提出的公投法第30條的問題,中選會律師認為公投法上的期間只是督促政府應該在時限內完成草案擬定的規定,並不是公投結束後的後續效力。

對此伴侶盟則認為:如果中選會認為公投法第30條只是訓示規定,那就代表公投僅具有諮詢性質,但這與中選會認為公投結論具有強制力的見解不服;如果要認為公投結論具有強制力,就必須要承認公投法第30條對行政、立法機關具有拘束力,也就等於承認公投結束以後仍有權利保護必要性。

本件的兩位提案人聲請參加訴訟但沒有到庭

本次庭期有一個亮點是,兩件公投案的提案人均要求要參加兩案的訴訟程序,法官也通知他們要到庭說明,但均未見任何人到庭,未來他們是否會出席將是可以關注的焦點。

事後詢問代理人後得知,本次公投提案人均提出參加訴訟的請求,但並未言明參加訴訟的型態為何、也沒有依照法官發出的通知到庭進行說明。此外,中選會則對於提案人參與訴訟一事表達反對的立場,因此未來是否真的會參加訴訟仍十分值得觀察!


註1

針對婚姻定義公投的提案類型的問題,可參考《【愛家公投停止執行案】維持婚姻定義是公投事項中的哪一種?》一文。

註2

所謂的「創制」,通常指的是「從無到有」的意思。

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撤銷愛家公投案】法官提出的本次案件的5大問題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