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沒有強制淘汰,只有不斷造謠

◎邵俐嘉

今天看到長臂吊車齊聚中山南路,高掛「老車無罪,反對強制淘汰」、「鄉親你甘知!空污法三讀通過 你家十年以內!機、汽、貨車一律汰除」等布條,抗議2018年8月1日公布修正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消滅老車。

我們樂於看到社會不同職業的勞工參與公共事務,為自己權益發聲,但同時也希望這些吊車或貨車司機們,能確實了解事實真相,而不是受到業者或其他有心人士慫恿。

長臂吊車集結上路主要是因《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污法)第36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如汽車、火車、船等)原適用之排放標準。

長臂吊車集結上路主要是因空污法第36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記者方賓照攝)

在法律用詞中,經常看到「應」或「得」(「ㄉㄜˊ」),但兩個字背後的強制性卻大不相同。

「得」(「ㄉㄜˊ」)較不具約束力,法律雖然授權給行政機關,但機關有做或不做的裁量權。

所以,《空污法》第36條的意思是:為避免交通工具嚴重排放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環保署「可以」把出廠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抬高,而不是環保署「已決定」抬高排放標準;再者,出廠十年以上的交通工具也不見得都達不到環保署所訂排放標準。所以,不該斷然認定「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十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消滅老車」。

根據《天下雜誌》今年3月報導,氣管、支氣管及肺癌已連續七年位居台灣癌症首位,成為新國病,肺癌發生率也踴進前三名。空污和肺癌關聯性較大,扣除境外污染源、工業污染排放,台灣島內移動污染源,也是重要來源之一,為長期國人及下一代健康著想,讓不符合排放標準、超過十年以上交通工具退休,是我們應該要實踐的目標。

(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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