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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送達到戶籍地一定合法嗎?

本案中郵差將支付命令送到鄭女戶籍地時,並沒有在該地址遇到鄭女,也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寄存到派出所後也沒有人領,可見鄭女可能根本就不住在戶籍地,而且鄭女的契約、支票等等都有記載另一個A地址,可知鄭女的住所應該不是戶籍地而是A地,所以該支付命令因為沒有合法送達給鄭女,鄭女聲請撤銷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理由。

◎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台糖公司依據租賃契約、支票等等,對一名鄭姓女子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租賃契約和支票上記載的住址都不是鄭女的戶籍地,受理的屏東地院卻只對鄭女的戶籍地送達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因為無人收受而寄存在附近的派出所,最後也沒有人受領。之後屏東地院依規定核發了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台糖也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對鄭女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但鄭女主張該支付命令沒有合法送達,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呢?

民事訴訟法中的送達方式

第126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第136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第137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138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第139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49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151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屏東地院是怎麼送達支付命令的呢?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第1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第515條第1項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債權人台糖公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後,法院應依第512條規定不經訊問,直接裁定是否核發支付命令,並應將裁定結果送達給債務人鄭女。其次,依照第509條,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法院應該直接向鄭女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這個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戶籍地等於住居所嗎?

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法院認為關於住所的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的精神,也就是主觀上有久住某地的意思,客觀上也有居住該地的事實,該地才會被認定成住所,因此戶籍地址只是判斷住所的其中一個標準,並非唯一,戶籍地址不當然等於住所。

而本案中郵差將支付命令送到鄭女戶籍地時,並沒有在該地址遇到鄭女,也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寄存到派出所後也沒有人領,可見鄭女可能根本就不住在戶籍地,而且鄭女的契約、支票等等都有記載另一個A地址,可知鄭女的住所應該不是戶籍地而是A地,所以該支付命令因為沒有合法送達給鄭女,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已經失效,鄭女聲請撤銷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理由。

公示送達以後可以公告在法院網站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公示送達可以公告在法院的網站上,不再像以前都是密密麻麻的刊在小報上,根本無法發揮公示的作用。但要注意依照民事訴訟施行法第12條第8項,本條的施行日是在總統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也就是107年12月13日才開始施行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 【民法小教室】送達到戶籍地一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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